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4-3745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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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文号: | 云政发〔2024〕15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4 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该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 2)。 云和县人民政府文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 1)。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 1 年。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1.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云和县城西户外全民健身区(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北健身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10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