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医院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医院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文化发展统计信息;
(三)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社会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实施情况;
(六)文化惠民工程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七)密集型公共文化活动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四条 医院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医院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医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中医医院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医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办公室为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5121539,王蓉、张黎为依申请公开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也可以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科室代为填写。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办公室,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办公室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医院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多个科室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医院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 医院各科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医院各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医院各科室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医院各科室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由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主管方提出申请。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医院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医院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和县中医医院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医院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委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医院各科室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志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志,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医院各科室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医院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医院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收到申请的科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医院保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 医院保密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和县中医医院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医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医院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中医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
第一条 为了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
第三条工作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
(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
(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 工作台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和县中医医院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医院各科室依法行政,确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医院各科室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负责制。医院纪检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医院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医院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医院各科室工作人员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医院纪检组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中医医院密级文件管理规定
一、接收密级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当面清点、签收,及时登记,然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二、本单位在起草密级文件时,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密级文件的草稿、废稿、废纸等要按规定及时销毁,不得丢失和泄露。
三、印制密级文件(包括翻印、复印和汇编)时,须经机要人员批准,并进行登记,由本单位文印室承担,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印制过程中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多印留存。
四、送阅密级文件须由机要人员专人负责,机密以上的文件和密码电报要做到“双见面”,领导不在,不放文件,当日送阅,当日收回。阅文期间不得横传,避免文件的丢失。绝密文件,领导在办公室阅办,科室领导到机要室阅办。
五、保管密级文件要由机要人员负责,要按不同种类分别登记,按序号排列存放。密级文件要与一般文件分开,单独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公文柜内,加大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按时清退、归档。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机关下发的绝密文件,不得自销毁。销毁一般性的和本单位产生的密级文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逐件填写销毁清单,并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自销毁密级文件,严禁向废品收购人员出售密级文件。
云和县中医医院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制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保密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五、涉密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文件,依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依法管理。
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熟悉掌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向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七、涉密人员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秘密事项载体及有关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收发登记、传阅等工作,做到不丢失、无损坏、不泄密。对发至本单位的保密文件,要认真进行核对、签收和登记。严格按照来文单位文件的密级要求,保管好文件。
八、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
九、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十、涉密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私自复制、下载、携带和留存国家秘密;
(三)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四)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五)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将视情节予以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云和县中医医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缙云县涉密人员保密教育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密人员的确定,应遵循“先审后用”的原则,涉密人员一经确定,由局保密办会同人事部门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及保密教育工作。
第三条 涉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主动、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保密法制观念;
(四)能够妥善保管、处理涉密文件、资料;掌握一定的保密工作技能。
第四条 下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界定为涉密人员:
(一)涉及秘密事项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直接接触涉密内容的人员;
(三)在承担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科研项目及生产管理任务中,掌握、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四)涉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涉密事项、项目负责人及安全保卫负责人;
(五)各单位党务工作秘书及接触到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人员。
第五条 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保密办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具有教育、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责。
(二)组织部门负责对涉密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因私出国(境)的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工作。
(三)人事部门负责涉密人员岗位调动、调配工作及保密教育工作。
(四)保密办负责出国学习、访问、交流等活动的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
第六条 涉密人员要主动、自觉学习和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责任,接受保密教育,并自觉接受局保密办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保密教育培训
(一)对涉密人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
(二)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教育,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以及党性党纪学习教育资料。
(三)对在岗涉密人员必须加强日常的保密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二次,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工作性质等进行培训和督促。
(四)涉密人员准备离岗时必须进行离岗前的保密教育,使他们在离开原来工作岗位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继续承担保密责任,及时做好工作交接,自觉履行有关手续,并与保密部门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协议》,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三年。
第八条 由医院保密办公室负责建立涉密人员个人保密档案,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要及时上报局保密办备案。对不适合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调整。
第九条 涉密人员脱离岗位,其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尚在保密期限内,保密委员会应当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审,并依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承担的实际情况填写《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协议》。
第十条 涉密人员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对落实岗位保密责任的情况进行自评,由所在单位保密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提出评鉴意见。考核结果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经考核不符合本涉密岗位的基本要求,不宜继续在该岗位工作的,单位保密办公室组织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建议调离。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不认真履行岗位保密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作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局保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和县中医医院政府信息发布和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安全管理,使更好的为政府日常工作服务,严防信息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上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二、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和政府信息发布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医院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医院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医院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负责发布的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上传后,发布人应对信息原档进行即时保存,并在网上完成对信息内容的检查和校对,确定无误。同时完成发布人、发布时间等上传登记。
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完成对发布信息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
八、信息的审核须由单位内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和完成,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参与信息的审核工作。负责信息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的申请。
九、为规范对上网信息的管理,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凡有关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和上传登记的所有人员签名、审核意见、发布过程都要以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资料均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