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和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云和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0日
云和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实施细则
按照《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76)》要求,促进我县物流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等级物流示范建设奖励中企业评估指标包括经营状况、资产、设施设备、管理及服务、人员管理、信息化水平等,具体评估标准参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
第二条 优化运输设备购置补助中,新购置车辆不局限于单次购车,允许申报周期内多次购车金额累计一次性申报。
第三条 优化运输设备购置补助,除提供《云和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中要求的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外,还需提供补助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规上运输企业回迁二手车辆补助,需提供补助申请表、交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过户证明、新车首次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运输企业上规上限认定。纳入交通运输部门规模以上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名录库系统认定;纳入服务业(交通运输)规模以上企业由统计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认定。
第六条 运输企业发展规模车辆数认定。企业车辆数以数据采集截止之日,运政管理系统登记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数为准。
第七条 运输企业发展用地支持,仓储面积以企业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数据为准。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补助,需提供补助申请表、财务报表、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寄递物流企业发货量补助,需要提供补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当年及前一年业务量数据并签字盖章、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寄递物流企业完善农村末端网络补助,需要提供补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点位信息、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原件备查。
第十二条 未上规企业,首次数据采集周期为2023年6月1日至上规之日;已上规企业数据采集周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11月22日。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截止之日符合规上企业要求的予以奖励,并于次月开始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上规之日起,保持一年,兑现上规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在享受补助政策后,2年内不得将车辆迁离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企业车辆数变化情况由局行政许可科负责监测。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云和县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一致。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云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承诺书.docx
附件2:补助申请表.docx
附件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_T 19680-20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