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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002655668/2023-34675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3-09-21 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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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事故分级 1

1.5 工作原则 2

2  组织体系 3

2.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3

2.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0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10

2.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11

3  预防预警 11

3.1 风险分析与预防 11

3.2 预测预警 11

3.3 预警行动 12

3.4 预警发布 12

3.5 预警解除 13

4  应急处置 13

4.1 信息报告 13

4.2 先期处置 14

4.3 预案启动 14

4.4 应急分级响应 14

4.5 现场处置 18

4.6 扩大应急 18

4.7 安全防护 19

4.8 信息发布 20

4.9 应急结束 20

5  后期处置 20

5.1 善后处理 20

5.2 调查评估 20

5.3 恢复重建 21

6  应急保障 21

6.1 队伍保障 21

6.2 物资保障 21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22

6.4 医疗保障 22

6.5 资金保障 22

6.6 交通运输保障 22

6.7 社会动员保障 23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23

7.1 宣传培训 23

7.2 预案演练 23

8  监督管理 24

8.1 监督检查 24

8.2 奖惩制度 24

9  附则 24

9.1 编制部门 24

9.2 解释部门 25

9.3 实施时间 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

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

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丽水市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县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燃气、废弃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军事

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事故应急处置按照《云和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本预案指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1.4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

染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

级)、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2 重大(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3 较大(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4 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 5000 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发展以危险化学品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力量,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2.1.1.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

担任)。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大数据局、国网云和供电公司、县武警大队、驻云和部队、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查和指导;

(3)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化学事故救援工作;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1.3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通告。

(2)县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网上舆论引导和管控。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查明伤亡人员身份,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和内河水上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灾情;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卫生健康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负责化学事故中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7)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和组织内河通航水域搜救工作;配合做好水上危险化学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车辆公路安全畅通;协助组织应急救援及转运车辆、运输疏散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服务。

(11)县民政局: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12)县经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3)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辖区内企业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辖区内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14)国网云和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

(15)县大数据局: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所需的政务云资源及公共数据资源保障。

(16)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7)驻云和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18)县武警大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19)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属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2.1.2.1 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专家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认为涉及人员伤亡、后果严重、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置的事件,应立即报告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及时下达新的指令,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上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结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2.1.2.3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应急行动组及其主要职责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市场监管局组成,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员由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县卫生健康局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后协助事故现场的净化工作。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4)安全警戒和疏散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县公安局负责。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由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由县经商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向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组织相关部门提出环境修复的方案并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该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安委办承担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设

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

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

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

建立云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

咨询机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

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2.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事发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配合主体,应根据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协助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与预防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或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单位应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危险较大场所、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监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2 预测预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或利用国家、省、市统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动态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3.3 预警行动

县本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准备:

(1)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意外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4 预警发布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

警、警情研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态

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

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

警建议,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

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5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县安委办上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

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政

府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

况随时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一般事故信息(Ⅳ级)报告市政府,较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重大(Ⅱ级)事故信息、特别重大(Ⅰ级)事故信息报告国务院。

县本级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力争1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县联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交警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3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请求的,或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提出建议的;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县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的,经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县安委办建议,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调度

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

挥协调进行应急处置。

4.4 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

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

4.4.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及周边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2)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3)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5)根据应急救援需求,请求上级政府调拨相邻县级政府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云和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4.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委

办上报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

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响应措施: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成立危险化学品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省(市)政府领导汇报。

(3)县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4)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防控对策;

(5)根据应急救援需求,请求上级政府调拨相邻县级政府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云和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4.4.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启

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政府、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省(市)政府领导汇报;

(3)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4)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相关危险化学品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市)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

(5)根据应急救援需求,请求上级政府调拨相邻市级政府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4.4.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省

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县里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相关部门、相关危险化学品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市、省、国家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市、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请求上级政府调拨相邻省级政府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4.5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相应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咨询组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6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

场指挥部和县安委办应及时向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报告,经

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同意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视情指

示启动县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县(市、区)安全时,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县(市、区)政府。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县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7 安全防护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的特

点、引发物质的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

护措施,特别注意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防护。应急指

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毒物污染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

根据需要可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普通防护服等防护装备。工程

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毒物污染区域时应配备

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如

救援现场环境存在危及应急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刻撤离危险区

域的应急人员,确保应急人员免受事故伤害。应急处置结束后,

做好现场毒物、应急救援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洗消工作。组织群众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时,可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进行简易有效的防护。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 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

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具体按《云和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9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

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安委办同意后上报县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

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应急管理局会

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由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总结评估。

5.3 恢复重建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因事故受损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相关合同,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托消防救援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物资保障

县本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系统,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

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

畅。有关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

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要建立事故信息报送员制度,收集

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即时上报。

6.4 医疗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群众自救、院前急救、

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县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协调各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5 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

则,县财政局应主动与市财政局对接,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本级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7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县本级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应及时与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系。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县本级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县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有关部门

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县本级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

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县政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

况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本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子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云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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