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94/2023-34451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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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文号: | 云市监〔2023〕52号 |
各科、所、队,有关检验机构:
为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云和县学生校服专项监督抽查计划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实施
(一)任务委托。本次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共安排2批次学生 校服。抽样及检验工作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抽查有效性。抽样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样销售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任务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告知被抽样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被抽样销售者不在抽查范围中;
2.产品不在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不用于销售或只用于出口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4.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局、市局监督抽查,自抽样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承检机构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样品无效;被抽样销售者有权拒绝违反上述要求的抽样行为。涉及出口、不用于销售、非合格待销或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局、市局监督抽查的产品,被抽样销售者应当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对拒绝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销售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情况。
二、经费拨付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县局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经费予以保障。
(一)买样费拨付。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销售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备用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购买价格以被抽样销售者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者被抽样销售者近期销售价格为准。购买样品时,应当保留被抽样销售者提供的销售发票或收据等凭证。样品购买费用先由承检机构进行支付,县局将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统一拨付样品购买费用。
(二)检验费拨付。县级监督抽查一律不得向被抽查销售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抽查项目及判定依据
本次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质量判定按照抽查方案执行(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抽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在实施计划时要兼顾城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组织协调好承检机构,共同完成抽查任务。
(二)强化后处理工作。相关科室及单位要强化产品质量抽查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相关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置。
(三)规范抽样程序。抽样人员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抽样工作。对抽样过程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查过程和证据。
(四)及时上报信息。承检机构应高度重视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县局,并于11月30日前将检验结果汇总表及质量分析报告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文本(盖公章)的形式报县局质量技术监管科。
(五)做好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六)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查的单位通风报信。
联系人:练美芬;联系电话:0578-5526611。
附件:1.2023年丽水市云和县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1
2023年丽水市云和县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格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为检样,1件(条/套)为备样。
二、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纤维含量 | FZ/T 01057.1—2007 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 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 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 GB/T 2910.4—2009 GB/T 2910.4—2022 GB/T 2910.6—2009 GB/T 2910.7—2009 GB/T 2910.8—2009 GB/T 2910.11—2009 GB/T 2910.12—2009 GB/T 2910.18—2009 GB/T 2910.20—2009 GB/T 2910.22—2009 GB/T 2910.101—2009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 FZ/T 01026—2017 FZ/T 01095—2002 FZ/T 30003—2009 GB/T 16988—2013 GB/T 38015—2019等 |
2 | 甲醛含量 | GB/T 2912.1—2009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
4 | pH值 | GB/T 7573—2009 |
5 | 附件锐利性 | GB/T 31702—2015 |
6 | 绳带 | GB/T 31888—2015/ GB 31701-2015 |
7 | 金属针 | GB/T 24121—2009 |
8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2013 |
9 | 耐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10 | 耐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11 | 填充物原料要求 | GB 18383—2007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2854—2009 针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 机织学生服
GB/T 28468—2012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
GB/T 31888—2015 中小学生校服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