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索引号: 002654593/2023-34442 发布机构: 云和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9-12 15: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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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注:本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号)、《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丽司〔2022〕34号)整理汇总并进行动态调整。
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具体标准裁量来源
133021201200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1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2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3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4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5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6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8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9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0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2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3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4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330212003000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改正承诺书》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丽司〔2022〕34号)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1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3/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较轻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9
较重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较轻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2
严重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不含)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较轻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0
严重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
6/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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