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593/2023-3426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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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文号: | 云司〔2023〕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1-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云和县探索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信用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和县探索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信用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我省深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工作改革,全面推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规范实施要求和方式等,改变原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做法,更加便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深化减证便民。为防止虚假承诺等情形发生,我县就开展探索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信用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承诺+失信核查”事前核查机制
(一)诚信承诺。全面实施经济困难诚信承诺制,公民因经济困难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诉讼或非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与代理等形式法律援助的,依法采用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无需再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事项依法属于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事项,以及申请人相关信息能当场核实的,无需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
(二)失信核查。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且未主动提供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时,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与发改部门失信联动查询机制,通过当场比对、网络核查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是否为失信人员。同时查询申请人是否被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
(三)查询结果运用。经查询,申请人已列入信用失信人员名单的,可适用诚信承诺制,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是否真实,再视核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曾因虚假承诺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或者申请人不愿承诺的,不适用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未列入信用失信人员名单、未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的,在申请人作出诚信承诺后,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二、实施“承诺+抽样核查”监管机制
(四)抽样核查。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以诚信承诺制实施的援助案件,以抽样核查方式查验申请人填写、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抽样比例不少于20%。核查可以通过共享信息核查、实地调查、发函部门协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填写、说明的情况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无法获得确切信息或者确实难以核实,但根据已知的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知的,可以采信当事人承诺。根据核查情况,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形成书面核查结论。
在抽样核查实行个人诚信承诺的法律援助案件中,若发现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案件占比达到所抽查案件数量30%以上的,要对该年度实行诚信承诺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人进行全面核查。
(五)问题调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在工作中知悉或接到实名举报等,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相关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六)核查结果运用。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终止法律援助,并责令受援人退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可以并处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承诺+失信惩戒”事后信用机制
(七)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对在抽样核查、问题调查等核查中发现的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
(八)诚信承诺失信人员惩戒措施。对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的,不再适用经济困难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并将虚假承诺信息通报相关部门、组织,推送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
(九)行政处罚。对以伪造相关证据材料、串通相关人员作伪证、转移资产等方式,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受援人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列入信用失信人员。因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条件的,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惩戒。
(十一)信用修复。对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但未处以行政处罚的,可在满3年后自动移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人员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纳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诚信承诺失信人员库之日起满1年的,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向司法局提出修复申请,司法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及时移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