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593/2023-3426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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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我省深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工作改革,全面推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规范实施要求和方式等,改变原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做法,更加便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深化减证便民。让群众及早实现少跑路。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一旦承诺人出现失信承诺的,而我们的管理措施还没有跟上的话,存在法律援助申请人钻法律法规、政策的空子,出现虚假承诺。在种情况下,我们开始探索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信用管理”改革。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5.《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6.《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实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的意见》(浙司〔2022〕62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实施“承诺+失信核查”事前核查、事中监管和事后惩戒三个方面。
一是实施“承诺+失信核查”事前核查机制。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且未主动提供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时,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核查机制,分别核查申请人是否被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或者信用失信人员。被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失信名单,不适用诚信承诺,而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如果为失信人员的,则先对其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再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二是实施“承诺+抽样核查”监管机制。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以诚信承诺制实施的援助案件,通过抽取20%的案件数进行核查。在抽样核查实行个人诚信承诺的法律援助案件中,若发现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案件占比达到所抽查30%以上的,要对该年度实行诚信承诺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人进行全面核查。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在工作中知悉或接到实名举报等,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相关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经核查发现受援人虚假承诺作出终止法律援助、责令受援人退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是实施“承诺+失信惩戒”事后信用机制。通过抽样核查、问题调查等核查中发现的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列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诚信承诺失信名单,不再适用经济困难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并将虚假承诺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对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文件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经济困难在我县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
五、解读机关
云和县司法局。
六、咨询电话
0578-5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