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00265430754200/2023-3399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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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文号: | 云自然资规发〔2023〕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63-2023-0001 |
有效性: | 拟修改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工业用地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经研究制定《云和县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云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云和县经济商务局
2023年3月15日
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印发
云和县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云和县工业园区企业不动产转让监管制度》(云政办发〔2016〕63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涉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辖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市场交易、司法处置、政府收购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第四条 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其他构筑物(含在建工程)等一并转让。
第五条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给自然人,且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县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和浙江云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和经开区)申请审核。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云和经开区、县经济商务局对工业园区内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是否符合土地转让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审核:
1.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地上建筑物、其他构筑物(含在建工程)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其中已建成房屋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在建工程应持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提交相关评估(审计)报告(不包含土地取得成本)。
4.如涉及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违约情况的,转让方需缴纳相应竣工违约金后办理转让手续并重新约定竣工时间。
5.如涉及违章建筑需依法处置到位。
6.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其终止使用期限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一致。
(二)云和经开区:对转让方原入园协议履约情况、受让方产业准入、资格审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审查意见后办理转让手续:
1.对转让方入园时签订入园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各种义务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工作。转让方在转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时未达到合同或协议约定要求的,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违约责任后办理转让手续。如涉及县政府“一企一策”的准入企业,在未完成要约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云和经开区应当建议县人民政府收回供地时给予的优惠政策。
2.联合县经济商务局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受让方项目情况的各项审核工作。
3.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中重大或特殊项目的转让须上报云和县工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领导小组决策。
(三)县经济商务局:协助云和经开区开展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转让方原入园协议履约情况、受让方产业准入、资格审查等工作,并对工业用地使用权受让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项目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并纳入投资项目准入决策与建设监管制度监管。
第八条 同意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须与云和经开区签订入园合同。
第九条 通过政府收购方式转让的,由云和经开区对被收购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收购。
第十条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审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审批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强化事后监管,云和经开区负责对受让方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入园合同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县自然资源局、云和经开区、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管:
1.受让方是否擅自改变厂房结构,或私自改变使用性质,或随意分割土地;
2.受让方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国有使用权转让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属地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