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00265430754200/2023-34030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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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1 |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 号)
《云和县工业园区企业不动产转让监管制度》(云政办发〔2016〕63 号)
二、政策要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市场交易、司法处置、政府收购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第四条 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其他构筑物(含在建工程)等一并转让。
第五条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给自然人,且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县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和浙江云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和经开区)申请审核。
三、实施对象
本县内涉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辖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四、关键词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入园合同
五、实施时间
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 0578-511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