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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23-338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云和县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7-25
文字解读《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李苏宁  发布时间: 2023-07-28 11:57:25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yunhe.gov.cn/art/2023/7/28/art_1229426526_248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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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

的需要。地瓜经济是今年的三个“一号工程”之一,对现有

的政策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应对我县严峻外贸出口形势的需要。今年1-6月我县实现外贸出口总额4.5亿元,同比下降36.92%,迫切需要迭代外贸新政,鼓励企业强信心,拓市场。

三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是未来外贸业务发展的新方向,企业的政策需求更为强烈。

二、文件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2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23〕6号)

三、《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一)促进外向型经济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鼓励新设立外贸出口企业,加大对跨境电商9610、9710、9810出口企业支持力度。

(二)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境内展会(不含广交会)或其他展位分别给予90%、50%奖补,单个展会最高6万元,单个企业最高40万元。

鼓励自营出口实绩5万美元以上企业(对于工贸分离以及集团企业,有一方出口实绩即可)参加国(境)外展览会的,对其展位费给予60%补助,属于重点展会目录内的,对其展位费给予80%补助,当年最高40%。同时给予企业差旅补助,港澳地区0.3万元/家/次,亚洲地区0.6万元/家/次,其他地区1.2万元/家/次。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重点进口展会,企业商务部门组织的重点进口展会,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报名费等按实际支出予以补助,每次展会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家企业最多2人。

(三)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对新获国家、省、市级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列入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对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实行“政府联保”政策,保险费100%支持。自行投保企业给予保险费85%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对应诉企业未列入上级补助的,按诉讼项目产生律师费的70%给予补助;对应诉企业列入上级补助的,县级层面再按诉讼项目产生律师费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应诉补助最高20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补助最高60万。

(五)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引导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国外和港澳台投资。投资贸易企业的,累计现汇达到1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设、并购(收购)生产加工企业、品牌和研发机构,年现汇出资额达到100万美元的奖励12万元,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在原有奖励标准上再上浮20%。

(六)鼓励利用外资。对投资金额50万美元以上项目,在合同约定外资到位后,按照实际利用外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美元奖励0.1元,对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依法保障用地。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推进海外仓建设发展。对经认定达到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租赁海外仓自用且面积在200米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年租金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对未被认定为市级的公共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5家企业并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40万元(如后期被认定为市级公共海外仓,补齐差额20%部分)。

(八)支持企业“工贸分离”转型升级。鼓励规上企业、制造业企业将企业内部营销贸易等非核心业务从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分离企业上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原规上制造业企业拆分后年度下规不享受此项政策,每家规上企业分离政策仅享受1次。

(九)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年度服务50家企业以上且通过认定的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金额首次达到1.5亿元、3亿元的,在省商务促进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万元、20万元。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3年7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行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实施后,《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2〕1号)废止。

政策解读机关:云和县经济商务局

咨询电话:0578-512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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