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联合开展低保工作 “人情保”“关系保”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建立低保备案长效机制,现将进一步规范民政系统和基层公职人员重要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备案范围 1.各级民政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和村(居)两委干部。 2.辖区内所有公职人员有重要亲属享受或申请低保的需备案。重要亲属范围:备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上述备案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其与具体低保对象的关系,以及低保家庭户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地址。 三、备案程序 各级民政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和村(居)两委干部实现全员覆盖、应备尽备。遵循“主动申报、零报告、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主动申报”指上述所有人员主动登记备案,分别填报《各级干部职工重要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附件1)、《村(居)两委干部重要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附件2),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保存;“零报告”指应备案人员无论是否有重要亲属享受低保均需填报登记;“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指相关单位一把手督促本单位应备案人员如实填报登记并审核签字。辖区内所有公职人员有重要亲属享受或申请低保的需备案,应由需备案人员本人填报《各级干部职工重要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重要亲属所在地乡镇(街道)保存。2022年8月30日前,各地要做好调查排摸工作,全面完成上述人员备案,本轮集中备案后,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县《干部职工重要亲属享受低保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村(居)两委干部重要亲属享受低保情况汇总表》(附件4),定期动态调整,定期向属地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备案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重要亲属低保备案登记制度,是民政系统深入开展漠视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进一步健全城乡低保监管工作的 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晰备案登记的主要对象、内容、程序,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保证质量,切实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增强广大群众对低保工作的信任感。 (二)全面统计,摸清底数。各地要结合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紧盯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重点查找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现象。对辖区内所有公职人员重要亲属享 受低保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完成符合备案条件的所有低保对象备案工作并建立档案。 (三)加强督促,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强指导监督,把握问题界限,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没有及时备案的,督促尽快补充备案,加强后续跟踪督查;备案对象有重要亲属享受 低保,应当备案却故意隐瞒或不如实申报的,经查证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视问题性质追究责任。 附件1-4(定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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