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水利局: 你单位的《关于要求对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关于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咨询报告》(浙环境评估〔2023〕丽30号)、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单位委托杭州环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并及时、如实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你单位应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应委托有资质公司开展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加强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及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须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四、本项目建设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事宜的,应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其他第三方相关利益的,由你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并确保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 。 以上意见和《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应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中认真予以落实。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你单位对本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丽环建云〔2023〕11号关于云和县沈坑门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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