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
云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证持证人员统计表(2023.06更新)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1 | 王锡丰 | 11110419019 | 24 | 张盛松 | 11110419036 |
2 | 王伟平 | 11110419039 | 25 | 武建平 | 11110419014 |
3 | 杨伟清 | 11110419029 | 26 | 刘晓琴 | 11110419024 |
4 | 刘晓明 | 11110419011 | 27 | 吴岩课 | 11110419025 |
5 | 蓝永平 | 11110419026 | 28 | 柳晓燕 | 11110419041 |
6 | 任伟春 | 11110419038 | 29 | 王兰夏 | 11110419002 |
7 | 洪潇 | 11110419008 | 30 | 项丽华 | 11110419003 |
8 | 陈连云 | 11110419028 | 31 | 高启龙 | 11110419022 |
9 | 彭石伟 | 11110419009 | 32 | 叶芳 | 11110419040 |
10 | 王子崇 | 11110419016 | 33 | 江少雄 | 11110419013 |
11 | 许伟华 | 11110419045 | 34 | 朱海平 | 11110419037 |
12 | 陈和义 | 11110419027 | 35 | 孙蔚丽 | 11110419043 |
13 | 陈剑波 | 11110419018 | 36 | 吕瑞英 | 11110419001 |
14 | 洪丕有 | 11110419023 | 37 | 方成铭 | 11110419032 |
15 | 梅翘芬 | 11110419017 | 38 | 沈虹 | 11110419042 |
16 | 商伟林 | 11110419012 | 39 | 杨环锋 | 11110419020 |
17 | 董益禄 | 11110419006 | 40 | 叶晓彬 | 11110419046 |
18 | 叶通武 | 11110419035 | 41 | 梅海燕 | 11110419057 |
19 | 饶小丽 | 11110419030 | 42 | 柳慧 | 11110419058 |
20 | 毛必田 | 11110419044 | 43 | 吴成伟 | 11110419059 |
21 | 楼刚 | 11110419033 | 44 | 钟伟东 | 11110419060 |
22 | 叶伟胜 | 11110419034 | |||
23 | 王杭林 | 11110419031 |
二、执法职责
1、依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核发《农机维修网点等级证》、《农机修理工等级证》;对违反农机法规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生产管理;动物诊疗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对动物诊疗、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法做好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行为。
4、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初审工作;负责初审农药经营资格;对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纠纷的协调处理;对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及经营知识培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性监测检验工作。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及农产品生产基地从业人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用菌菌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办理《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监督检查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对违反《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8、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依法查处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案件。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重大动物商情应急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一)检查
1、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标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三)调查取证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5、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务,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6、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区农业局法治机构审查。
3、农业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制作《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 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8、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9、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10、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五)执行
1、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你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依法由处罚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知心前告知当事人。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账号;
(4)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7、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六、监督方式
(一)在权力清单事项中公示了监督电话
电话:12345
(二)接受上级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执法对象的监督。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八、云和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公示
执法项目 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 决定项目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 |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拟做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罚没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拟做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 |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说明;和相关证据资料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是否清楚、确凿、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治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资料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治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 《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资料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其他类 |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代拟稿)和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 | 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调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
九、云和县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