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公安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30日审理期限,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9日2时,申请人因被陌生电话吵醒拨打110报警。因接警员张某某沟通存在失误,并且未正确记录申请人诉求,导致两人发生言语冲突(申请人有讲“他妈的”),后接警员声音过大,申请人有要求警员声音不要过大(申请人当时有讲“声音大个屁啊”)。申请人认为这是正常争吵,没有谩骂接警员,也没有长时间纠缠。理由:一、在长时间沟通后,是申请人告知接警员其需要休息,有明显提议结束报警的表示;二、接警员自始至终并未提示申请人不能长时间报警或者长时间占用警务资源。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案受案调查后,于当日调取申请人电话报警录音进行查证,并对申请人进行传唤。申请人到案后,经民警询问,其陈述自己于2022年4月19日凌晨接到陌生电话时和对方起了争执,遂怀疑对方诈骗并报警,报警过程中,因其觉得接警员张某某在接听其报警电话时不能正确重复其提出的要求,遂生气并在电话中辱骂、纠缠接警员。在长达十一多分钟的报警电话录音中,能客观体现接警员没有任何不当言语,一直在使用规范言语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也明确告知申请人已经将其报警的警情下达至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联系申请人进行处置。但申请人仅仅以接警员将其诉求中的“十点以后再打电话”说错为由,对接警员发泄情绪并辱骂接警员。在接警员解释后,询问申请人是否还有其他事情需要反映,申请人才表示自己要休息,在接警员表示要挂断电话时,申请人又对接警员发泄情绪后才挂断电话。在申请人的陈述中,其亦承认辱骂并纠缠接警员的行为。
二、110是我国的公安报警电话,负责受理紧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报案,并接受群众突遇的或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等。110公安报警电话属于特殊号码,是极为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申请人在表达完报警诉求后仍反复无理要求接警员重复其报警内容,并无端辱骂、纠缠接警员。申请人的行为已造成110报警电话被无端占用,影响了公安机关接处警机制的正常运行、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传唤证;(4)询问笔录;(5)调取证据通知书;(6)调取证据清单;(7)在职证明;(8)接警单;(9)警情卷宗;(10)云和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情况说明;(11)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12)电话录音;(13)云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4)关于朱某某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答复;(15)关于朱某某在答复中提出异议的答复;(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行政处罚审批表;(18)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凭证;(19)送达回执。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9日2时许,申请人接到来自浙江台州的陌生电话,对方询问申请人是否乘坐某次动车,该动车上有新冠密接。申请人称自己买了该动车的车票,但没有乘坐,后跟对方发生争执,对方挂断电话。申请人回拨了五次,对方都没有接听,申请人怀疑对方为骚扰电话,遂报警。2022年4月19日2时8分,云和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接警员张某某接到申请人报警电话,跟申请人确认情况后,接警员告知申请人已将其报警的警情下达至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联系申请人进行处置。因怕影响休息,申请人告知接警员张某某让民警早上10点之后再联系他,并要求接警员重复其诉求。在接警员表示已将其诉求记录并复述其诉求后,申请人以接警员将“10点以后”说成“8、9点以后”为由,对接警员发泄情绪、语言粗俗,并反复质问接警员工号。接警员告知申请人要文明用语,其姓名为张某某,如需投诉可以到云和县公安局投诉,并询问其是否还有其他情况需要反映,申请人继续发泄情绪。在接警员表示要挂断电话时,申请人仍对接警员发泄情绪,称“你要反复的思考一下,是因为你的问题,然后搞的人家又生了一次气,知道不知道,所以你挨骂了”,后挂断电话。整个通话持续11分40秒。
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接到张某某报警,对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案受案调查,并于当日调取申请人电话报警录音、警情卷宗等材料,对申请人进行传唤。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予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110报警平台是社会公共资源,是人民群众遇到“急难险重”等突发情况时联系公安机关的主要渠道,公民应合情、合理、合法使用报警电话。今年以来,我省多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各地防控部门和工作人员为了快速阻断传播链,不分昼夜对重点人员进行巡调布控,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这已经是公民常识和社会共识。本案中,申请人在凌晨接到显示其家乡地址的电话,且来电内容为疫情巡调,在对方已知晓其购买过某次动车票的情况下,应当意识到这很可能是疫情巡调电话而予以配合。申请人却因睡眠受到干扰与之发生争执,并在对方挂断电话后还“回拨了五次”继续纠缠。后又怀疑该电话为骚扰电话,拨打110电话报警,在与接警员通话中,反复无理要求接警员重复其报警诉求,并辱骂、纠缠接警员,已超出合理报警范围,不仅使得警务资源被占用、浪费,也影响了公安机关接警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这是正常争吵,没有谩骂接警员,也没有长时间纠缠”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