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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索引号:002654593/2023-25274     发布机构:云和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01 1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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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2年6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2年3月8日,申请人在云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了网店标题宣称“葱油味饼干薄片薄脆咸苏打小包装老式系列香葱味整箱咸味网红簿脆”-香葱味-1斤-香葱苏打饼干1份(以下简称“香葱苏打饼干”),支付13.53元。到货后发现商品存在无合格证和合格标识、产品造假掺假等多种问题。该公司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该公司销售的商品有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并上传所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对该公司产品进行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全国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公司在天猫平台所销售的食品由被举报食品的生产商直接发货,且该公司也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及被举报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已经对其销售的食品做到了应尽的查验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60日内向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原则,未全面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具体理由有:1.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其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法律规定;2.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本次产品合格,跟本次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并且,未见被申请人回复检测报告编号等信息,也未见电子版或纸质版的检测报告,近年来假检测报告层出不穷,申请人无法得知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申请人购买批次的签字盖章的法定证件,检测报告是否履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属于形式告知。此外,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到的无合格证和合格标识的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并未进行回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调查取证处理,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消费者举报书;(2)全国12315平台用户信息截图;(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4)订单截图及物流信息;(5)商品签收照片;(6)收货电话认证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所作的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声称其因生活所需,于2022年3月8日在天猫平台店铺花费13.53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葱油味饼干薄脆咸苏打小包装老式系列香葱味整箱咸味网红薄脆”-香葱味-1斤-1份,查询是“云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该公司通过圆通速递发出,于2022年3月15日签收,到货发现商品存在无合格证和合格标识,产品造假掺假等多种问题,该公司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该公司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该公司提供申请人购买批次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的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全国12315平台文字回复等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前往被举报人云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马某某在现场配合检查。经查,在云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发现被举报食品“香葱苏打饼干”,据公司人员陈述,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天猫商城网络经营销售,线下并没有实体店,且公司天猫店铺所售的食品直接由供货商或生产商直接发货。云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出被举报食品供货商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也能够提供被举报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测结果为合格)和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论所检项目都符合要求)。另查明申请人的圆通快递是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司寄出直达申请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测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已经履行查验义务。此外申请人购买的食品为最小单元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已经有该食品的相关标签标识,标签标识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最直接的方式。另根据被举报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显示的检测结果为合格和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所检项目都符合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网络经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核查之后,将核查结果于2022年4月21日报领导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快递物流记录;(4)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5)《不予立案审批表》;(6)云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7)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8)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9)检验检测报告;(10)出厂检验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8日,申请人在云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店铺,购买了1斤“香葱苏打饼干”,支付货款13.53元。经圆通快递运输,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收到货物。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以“商品存在无合格证和合格标识、造假掺假等问题”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提供其购买批次商品的检验报告,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以全国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前往被举报人云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食品“香葱苏打饼干”。执法过程中该公司工作人员辩称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天猫商城网络经营销售,线下并没有实体店,且其天猫店铺所售的食品直接由供货商或生产商直接发货,并提供了供货商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以及被举报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和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要求)。申请人所购“香葱苏打饼干”系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寄出,直达申请人收货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并告知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期限。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云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商品合格证明及出厂检验报告,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足以说明已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以近年来假检测报告层出不穷,不确定该报告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为由,便认为检测报告存在问题,属于主观臆测,本机关不予认可。此外,申请人购买的食品为最小单元的零散预包装食品,其整件外包装标示了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等产品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投诉举报,并于4月27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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