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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对象
年度内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 二、扶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发展产业 1.实施产业补助。每年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资金,对低收入农户发展“茶、菌、果、蔬、药、畜、禽”等特色种养业及所需的种子、种苗、农资化肥、生产配套机具设施购置等支出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鼓励低收入农户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增收,此项补助每户每年叠加不超过70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鼓励就业增收 2.强化技能培训。鼓励低收入农户参加各种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所需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年限3次)。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技能证书的农户可根据用工单位需求予以优先安排录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社保局) 3.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实际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并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确保全县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中低收入农户占比达60%以上。进一步扩大“乡村振兴低收入农户公益性岗位”覆盖面,全年确保安排专项就业岗位150人以上。各乡镇(街道)在实施村庄改造提升、道路维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劳动力。(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4.加大就业补助。对从事来料加工、家政服务、企业务工等产业的低收入农户,按其家庭年人均工资性收入的15%-3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三)实行金融帮扶 5.实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对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不含购买商品房、装修等非生产性的贷款)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3%年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补助。鼓励银行机构以优惠利率放款。(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金发中心、县人行) 6.实行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低收入农户发展可行性产业创业项目提供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其承担的保费实行全额补贴。建立保险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金发中心、县人行) (四)加快安居共富 7.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对符合“大搬快聚”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搬迁安置时在同类型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 8.开展住房救助。全面推进低收入农户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按照“应改尽改、愿改尽改”的原则,优先给予纳入“善居工程”“净居亮居工程”等住房改造和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9.激励农村产权流转。低收入农户的山林、耕地、农房等农村产权进行流转的,按流转面积和年限给予不同标准补助(具体见附件2)。(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强化社会保险 10.实行保险补助。低收入农户参加统筹健康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政策性农房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其需自行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11.强化保险保障。参加统筹健康保险的低收入农户不设起付线,对因意外导致残疾、因意外或疾病而死亡的低收入农户实行定额补助;参加政策性农房保险的低收入农户被保险人所保险房屋因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倒塌遭受损失的,依照保险合同予以保障;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低收入农户被保险人在发展种养殖业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种养殖业病害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依照保险合同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县人行) (六)加强救助服务 12.开展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含持外配处方到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住院和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认定后人员待遇标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13.开展困难救助。低收入农户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或劳动年龄段个人为低收入的残疾人,每月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未享受低保救助金的困境家庭儿童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 14.开展助学救助。对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后,给予资助。在现有助学政策体系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助学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助学力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团县委、县慈善总会) 15.开展慈善救助。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针对低收入农户开展的捐助活动,不断扩大低收入农户慈善人道救助覆盖率。(责任单位: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 16.开展公益服务。鼓励“老李帮忙团”“云善共富暖心团”“流动供销致富车”等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开展面向低收入农户的免费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低收入农户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供销联社、各乡镇<街道>) (七)落实结对帮扶 17.完善结对帮扶机制。实行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对帮扶低收入农户制度,结对单位至少派驻1名以上干部担任结对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并落实帮扶资金和项目,其中一类结对单位每年落实帮扶资金不少于3万元,二类单位不少于2万元,三类单位不少于1万元(单位类别见附件3)。结对单位要指导帮助结对村集体经济及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确保高质量实现强村富民。(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及相关单位) 18.深化“一户一策一干部”精准帮扶。进一步深化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与低收入农户“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度,全面落实指导创业、帮助就业、技能培训、资金帮扶等各项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19.建立“低收入共富资金池”。通过发动企业和社会组织赞助、党员干部自愿捐助、项目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低收入共富资金池”,统筹支持低收入农户通过创业就业、救助扶持实现增收。鼓励县、乡强村公司每年从实施的扶贫项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利润(县级原则上不低于30%、乡级原则上不低于20%),注入“低收入共富资金池”。(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20.开展消费帮扶。鼓励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针对低收入农户的农产品消费帮扶;鼓励全县各基层工会组织支持强村公司开展针对低收入农户农产品的营销活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各乡镇<街道>)
附件:1.云和县低收入农户产业扶持项目补助标准 2.云和县低收入农户农村产权流转补助标准
附件1 云和县低收入农户产业扶持项目补助标准 序号 | 扶持产业 | 补助标准 | 备注 | 1 | 新种植山地蔬菜。(0.5亩以上) | 600元/亩 | 验收时,需提供扶持对象在发展产业的实地照片及相关影像资料。 | 2 | 新种植黄精、浙贝母等中药材。(0.5亩以上) |
1800元/亩 | 3 | 新种植元胡、温郁金、新浙八味覆盆子(药用)等中药材。(0.5亩以上) | 1000元/亩 | 4 | 新种植水干果。(0.5亩以上) | 1800/亩 | 5 | 新种植雪梨。(5株以上) | 120元/株 | 6 | 新种植茶叶。(0.5亩以上) | 1400元/亩 | 7 | 生产香菇、木耳等食用菌。(2000棒以上) | 1元/棒 | 8 | 新发展油茶种植。(0.5亩以上) | 1000元/亩 | 9 | 新发展养殖-牛。 | 1200元/头 | 10 | 新发展养殖-猪。(在宜养区散养,并积极做好治污设施的) | 1000元/头 | 11 | 新发展养殖-羊。(2头以上) | 800元/头 | 12 | 新发展家禽养殖-鸡、鸭。(2只以上) | 45元/只 | 序号 | 扶持产业 | 补助标准 | 备注 | 13 | 新发展养殖-鸽子。(1对以上) | 40元/对 | 验收时,需提供扶持对象在发展产业的实地照片及相关影像资料。 | 14 | 新发展养殖-鹅、兔。(2只以上) | 50元/只 | 15 | 新发展铁皮石斛。(0.5亩以上) | 6000元/亩 | 16 | 在稻田、池塘发展水产养殖。(0.5亩以上) | 600元/亩 | 17 | 对多年生的水干果、药材、茶叶实施除草、开沟、施肥等抚育措施。(0.5亩以上) | 500元/亩 | 18 | 新发展蜜蜂养殖。(两箱/桶以上) | 500/箱(桶) | 19 | 油茶抚育。(0.5亩以上) | 500元/亩 | 20 | 本年度内购置的生产农机具设施(2021—2023年省农机购置补贴和新产品补贴一览表的农机具),按政策享受上级补助外,再给予县级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购置费用的80%。 | 按照县农机站补助清单。 | 21 |
从事家政服务、企业务工等产业,给予就业劳务补助。 | 按其自行申报的家庭年人均工资性收入的15%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 | 验收提供二三产业创业就业人物、场地照片等影像资料和相关收入凭证。 | 22 | 从事来料加工产业,给予就业劳务补助。 | 按其自行申报的家庭年人均工资性收入的3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 |
附件2 云和县低收入农户农村产权流转补助标准
序号 | 流转事项 | 年限 | 补助标准 | 备注 | 1 | 农房 | 5年(含)以上 | 每宗最高不超过1000元/年,连续补助2年。 |
| 2 | 耕地 | 5年-10年 | 按照流转合同金额30%给予补助。 | 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连续补助2年 | 10年以上 | 按照流转合同金额50%给予补助。 | 3 | 山林 | 5年-10年 | 按照流转合同金额30%给予补助。 | 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连续补助2年 | 10年以上 | 按照流转合同金额50%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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