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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浙江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造成空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索引号:002654913/2023-24181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云和分局     发布时间:2023-02-21 14: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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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

云和县浙江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造成空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的嘉兴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两台拉丝机正在运行,其中一台拉丝机上方设置有集气罩,但集气罩连接管道破损,另一台拉丝机上方未设置集气罩,且拉丝机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风机未开启。该公司拉丝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外排污染大气环境。

2022年4月21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2022年5月11日,委托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内专家对本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根据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的《浙江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本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壹拾伍元整(¥12915.00 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虚拟治理成本)为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壹拾伍元整(¥10915.00 元);鉴定评估费用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元)。

三、赔偿处理情况

2022年5月26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赔偿义务人浙江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磋商告知书。

2022年5月28日,浙江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回复同意参与磋商。

2022年6月1日,双方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立即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浙江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壹拾伍元整(¥12915.00 元),其中缴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虚拟治理成本)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壹拾伍元整(¥10915.00 元)至国库,统筹用于云和县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元)直接支付至鉴定评估专家。履行时间为在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2022年6月8日,浙江裕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缴纳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壹拾伍元赔偿金至云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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