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涉嫌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侧山水引流口有乳白色浑浊废水流入外环境,同时发现该公司浮选车间内浮选槽有修补痕迹,浮选车间墙边一孔洞外及连通的山水引流沟渠有乳白色废水遗留痕迹;该公司在发现浮选车间浮选槽破损,浮选槽内浮选废水流入外环境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废水外排造成水环境污染影响。
2022年12月1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2022年12月12日,委托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内专家对本案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根据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的《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本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肆元整(¥2374.00 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虚拟治理成本)为叁佰柒拾肆元整(¥374.00 元);鉴定评估费用为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元)。
三、赔偿处理情况
2022年12月16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赔偿义务人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磋商告知书。当日,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回复同意参与磋商。
2022年12月20日,双方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立即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同意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肆元整(¥2374.00 元),其中缴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虚拟治理成本)人民币叁佰柒拾肆元整(¥374.00 元)至国库,统筹用于云和县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元)直接支付至鉴定评估专家。履行时间为在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2022年12月26日,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缴纳人民币叁佰柒拾肆元赔偿金至云和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