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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索引号: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3-02-20 08: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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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2年3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一、申请人与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与供货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食品代销经营者也是食品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达10万件以上,与被申请人所述“涉案商品只销售2包”不一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通过短信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手机短信);(2)涉案商品订单记录;(3)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截图;(4)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5)涉案商品物流信息;(6)举报书及其附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结果及回复告知程序合法、正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挂号信中举报书的内容组织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日前往申请人所举报的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为拼多多平台内的代销经营者,其在平台内只发布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信息,商品详情信息由上家平台内的经营者提供,公司并不实际购进商品并销售,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商品,由于被举报公司对举报商品的链接及商品详细信息等已作下架处理,致使申请人举报涉案商品为虚假中文标签商品无法核实。另经核查被举报商品的直接供货商为深圳市某食品店,具有合法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申请人举报的食品其食品采购经营者为深圳市某食品店,且根据申请人快递单号查询,该食品不是从被举报公司所在地发货,而是直接由广州发货直达申请人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建议申请人向实际发货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被举报公司并不实际购进商品,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商品,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召回情形。

三、被举报公司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前对举报商品的链接及商品详情信息等已作主动下架处理且销售数量少,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被举报人进行教育作出了口头告诫,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4日通过短信的形式将不予立案的检查结果告知于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不予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照片;(3)现场笔录;(4)快递记录;(5)销售订单数据截图;(6)深圳市某食品店食品经营许可证;(7)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答复(手机短信)。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余某某在拼多多上购买了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泰国金枕头榴莲干”两包,价款为13.13元。“泰国金枕头榴莲干”经极兔速递运输从广州市发货,于2021年12月5日到达泉州市,并由申请人签收。

收到货物后,申请人就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泰国金枕头榴莲干”未经进口食品检验检疫、中文标签虚假等问题向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请求:1.依法追究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2.责令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涉案商品,并退回货款,支付运费;3.将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或邮箱、短信回复)申请人,并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

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泰国金枕头榴莲干”。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订单销售系统,“泰国金枕头榴莲干”于2021年12月3日有1笔销售订单,出售数量为1件,合计2包。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为拼多多平台内的代销经营者,其销售的“泰国金枕头榴莲干”由供应商深圳市某食品店直接发货,其公司并未直接采购该商品进行售卖,且该商品已于2022年2月初下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给予口头告诫。次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办理情况通过短信回复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拼多多商家后台显示丽水某贸易有限公司另有2笔“泰国金枕头榴莲干”销售订单,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和2021年12月21日成交。其中,2021年10月28日订单成交数量100381件,商品总价5498268.90元,实收金额0.01元;2021年12月21日成交数量59618件,商品总价3265516.34元,实收金额0.01元。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泰国金枕头榴莲干” 中文标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明显存在的疑点未予处理答复;认定销量(2包)与网页显示销量(10万+)不符,而被申请人未予阐明认定的理由;对申请人提出的退回货款、支付运费的投诉请求,没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二十七条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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