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于2022年1月10日提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回复,于2022年4月23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在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某母婴专营店”购买了一套(12只)型号为LYM-EG01的恐龙蛋考古挖掘玩具套装,金额共计68.8元。收到货物后,申请人发现在产品的包装及产品本身都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发现这个由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出厂的型号为LYM-EG01的恐龙蛋考古挖掘玩具套装,没有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后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挂号信单号:XA37939810313,签收日期:2022年1月15日)。但是自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处理结果的电话或纸质回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投诉举报信邮寄记录;(3)商品购买记录;(4)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挂号信(单号:XA37939810313),因被申请人内部流转处理时出现遗漏,导致执法人员未能按期办理及告知回复。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等复议材料后,被申请人立即派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原登记住所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某村经营,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显示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迁出”。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迁出档案显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日同意其迁移登记注册,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办理迁出手续,迁移原因是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把公司迁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
此外,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从广东磐石深圳华强北寄出,直达申请人收货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和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邮寄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建议申请人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照片;(2)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平台登记信息;(3)企业迁出登记审核表;(4)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5)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6)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7)商品邮寄记录;(8)《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9)投诉举报信内部流转聊天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在天猫商城的“某母婴专营店”(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购买了一套(12只)型号为LYM-EG01的恐龙蛋考古挖掘玩具套装,订单号为231**************20,金额为68.8元。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该恐龙蛋考古挖掘玩具套装包装及产品本身都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对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022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将该案交办给执法人员处置。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于2022年5月6日作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24日完成迁移,企业登记机关由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为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申请人所购产品系从广东磐石深圳华强北寄出,直达申请人收货地。根据相关规定,建议申请人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投诉举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提出投诉举报时,被投诉举报人云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未迁移,其经营地为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某村。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答复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告知回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向申请人作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虽然该回复告知超过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但不影响该答复行政行为的实际效果,再责令重做已无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