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21〕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明确单位职能边界。各单位应全面梳理本单位职责事项,对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
三、突出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属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四、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五、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统计口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仅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依法不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六、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应当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优化预算结构,降低行政成本,科学、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属于《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要本着从严、必须、节约的原则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安排预算的项目,应当按预算情况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七、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内容、期限及履约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当约定服务内容和数量、合同期限和要求、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等,并对合同违约等执行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预算有保障且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情况,严格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强化项目跟踪监管和验收,防止“一买了之”“一付了事”。
八、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执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对按规定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坚持结果导向,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承接主体选择、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单位名单
云和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财综[2023]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