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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和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风险排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2654593/2023-24010     发布机构:云和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13 09: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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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所),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和风险排查工作,现将《云和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风险排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风险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及时开展涉密涉敏信息风险隐患排查,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机构负责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对各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以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需报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属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科室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三)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公布。

第十三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信息生成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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