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19/2023-3573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6 |
文号: | 云建设〔2023〕8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16—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事前审批,事中管理,事后备案”的审批工作,制订本制度。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必须符合《云和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3〕12号)。
本审批管理制度适用于云和县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本制度中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本制度中的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挖掘单位是指实施城市道路挖掘的工程施工单位。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挖。城市防洪排涝、消防抢险救灾、应急抢险等应急挖掘除外。
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工程管线建设单位(电力、供排水,天然气、移动、联通、电信、华数、传输局等单位),应按批准的近期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报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平衡后,确定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于当年6月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每年年初召集各综合管线单位,协调新改建项目(含道路横穿)挖掘同一城市道路路段的,应在同一时期完成新改建,避免同一路段在较短间隔时间内重复开挖。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人应当提供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详见附件一),后附道路开挖施工图(含开挖路段管线位置图)、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含应急预案)、施工现场防护方案、工程施工组织方案等相关材料,新增的管线还需提供新增管线落位与综合管线规划落位相符图。
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批复或答复申请人。自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现场勘察、确认,对申请可批性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1)审批流程
管线或挖掘单位申请→业务科室预受理申请→业务科室联合部门现场踏勘(填写联审征询表)→业务科室可批性审查→转行政许可科受理申请审批→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审批(若未审批同意的业务科室说明原因并退还申请)。
为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对其他埋地管线的安全,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召集申请人和其他综合管线单位及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属地街道等相关单位对其他埋地管线保护及道路交通组织安全进行协调、交底。
路面挖掘社会面影响较大时,申请人提交的路面挖掘申请批复后,应当通过电视媒体、报纸、属地街道公示栏等公示途径将挖掘路面、路段、施工工期、施工方式、车辆交通组织等信息告知公众。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信息发布3天后方可进场组织施工。申请人在城市道路挖掘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城市道路挖掘申请材料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到位后方可开挖路面。
施工单位在管线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单位管理人员管理。
挖掘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以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标准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并通知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验收检查,承诺至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一年。道路路面修复验收后,申请人将管线竣工纸质和电子资料报送住建局备案,更新综合管线线位图。
本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制度经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发文实施,试用期为3年。
附件1 云和县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附件2 云和县城市道路挖掘涉地下管线部门联审征询表
附件1:
云和县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表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挖掘道路 事由 | |||
地点 | 时间 | ||
面积 | 道路修复费 | ||
县住建局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云和县城市道路挖掘涉地下管线部门联审征询表
建设单位(公章):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挖掘地点: | 挖掘时间 | 暂定 年 月 日左右(具体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 ||
挖掘内容及面积: | ||||
被征询单位意见 | ||||
1. 市政(排水、排污、信号灯):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2. 给排水公司: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
3. 电力: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4. 电信: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
5. 移动: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6. 联通: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
7. 天然气: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8. 华数: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
9. 传输局: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10. 亮化(路灯及景观灯): 经办人意见: 签名: | |||
注意: 1、被征询单位需到现场踏勘并签署是否同意或是否同步敷设管线的意见。 2、如被征询单位需同步埋设管线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统一委托工程设计、集中申请办理挖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