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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文件
云和县民政局 云和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云和县失能失智困难群众生活补贴 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7 10:27:58 信息来源:云和

一、总则
(一)为健全社会救助服务体系,消除制度盲点,补齐政策短板,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打造精准保障标杆区,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 号)和《云和县高水平打造精准保障标杆区试点工作方案(2021-2025)》,制定本办法。
(二)失能失智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失能失智困难群众长期照护困难,减轻家庭负担,确保他们得到基本照护和维持基本生活,发放给符合条件失能失智困难群众的一项社会福利。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失能失智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二、补贴对象
(四)失能失智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未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的低保、低边家庭的失能失智人员。
(五)失能失智困难群众护理等级分为三类:
一类对象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人员;二类对象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人员;三类对象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人员。
三、对象认定
(六)低保、低边家庭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护理等级,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县民政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失能失智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失能失智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 6 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根据上述评估指标,失能失智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2 项以下(含 2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有 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补贴标准
(七)失能失智困难群众生活补贴标准,参照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确定。
(八)失能失智困难群众护理补贴标准,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确定。依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档,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 500 元、250 元、125 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失能失智困难群众,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200 元。
五、动态管理
(九)建立健全补贴对象资格复核机制,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失能失智人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复核。资格复核采取失能失智人员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已享受补贴的失能失智人员,因自理状况等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并由乡镇(街道)根据复核结果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的调整从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执行。失能失智人员死亡、户籍迁出等,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六、附则
(十)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云和县民政局 云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云和县失能失智困难群众护理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2020〕66 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和县失能失智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