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供养机构: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号)、《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21〕191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2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县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一、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和《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致,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 50%确定,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以上。决定从2023年5月1日起,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10元提高到1430元。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21〕191 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30%确定。决定从2023年5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从311元提高到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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