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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索引号: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3-12-01 09: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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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于2022年12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儿童玩具,因被申请人告知涉案公司提供了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向申请人书面公开涉案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的儿童积木文具名称为“益智玩具”,型号为“777-052”,生产商为“汕头市某玩具商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三十条规定,“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时已提供该儿童玩具的实物照片,其外包装标示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某玩具厂”。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涉案产品信息不符。被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人提交涉案产品实物补充证据予以核对,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对投诉举报事项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处理错误。

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公正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商品订单截图;(5)商品外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经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投诉内容为“申请人在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儿童积木玩具,该玩具质量差,塑料刮手,儿童使用有安全隐患。经查看,该商品外包装标示产品型号:777-052,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某玩具厂。经查询,该厂家该型号产品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撤销状态,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撤销产品不得销售,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产品,其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现对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投诉,可提供商品实物及开箱视频等相关证据。诉求: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赔偿;2.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66条依法查处(如处罚给予举报奖励)”。

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执法人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关于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赔偿问题,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商家沟通,商家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并于2022年8月23日把不同意赔偿的说明和被投诉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的诉求进行了反馈,未对申请人投诉内容涉及举报的内容作出回应。被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主动进行弥补,于2022年9月14日把申请人投诉内容涉及的举报事项分流到城西所进行核查处理。

被申请人城西所执法人员在收到举报事项后,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前往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被举报玩具的生产企业汕头市某玩具厂营业执照及举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上列明委托人名称、地址:汕头市某玩具商行,列明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汕头市某玩具商行,列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汕头市某玩具厂,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另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可以查询到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受理、处理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处理举报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涉案产品信息不符、未要求申请人提交涉案产品实物补充证据予以核对、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认为涉案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对投诉举报事项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处理错误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某玩具厂”,名称为“益智玩具”,型号为“777-052”,经现场核查并经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从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上列明委托人名称、地址:汕头市某玩具商行,列明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汕头市某玩具商行,列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汕头市某玩具厂,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等信息,确认涉案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现场笔录;(3)汕头市某玩具厂营业执照;(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截图;(6)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7)现场检查照片;(8)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9)浙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0)全国12315平台截图;(11)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不同意赔偿的说明;(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3)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回复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9日,申请人因网购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儿童益智俄罗斯方块拼图(以下简称玩具),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投诉举报该公司,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云政复字〔202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逾期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上述涉案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收到该答复书后,认为答复书中生产商“汕头市某玩具商行”与其所购玩具的包装标识生产厂“汕头市某玩具厂”不一致,被申请人在处理其投诉举报一案中,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案情存在违法,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本机关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载明,该证书的委托人为“汕头市某玩具商行”,生产者(制造商)为“汕头市某玩具商行”,生产企业为“汕头市某玩具厂”;产品类别为塑胶玩具;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规格有益智玩具777-052等在内22种;发证日期2022年03月14日,有效期至2023年09月19日。

另查明,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机构根据产品认证委托人的不同要求,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列出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及被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只显示产品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制造商)的名称,不显示生产企业名称,且不能提供证书下载。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是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获得的该证书资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是该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所获取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由于申请人无法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获知该玩具生产企业(即“汕头市某玩具厂”)的认证信息,加之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没有告知“生产企业”的信息,而社会公众对“生产者(制造商)”与“生产企业”难以区别,以致申请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这在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是,申请人所购玩具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理由及请求不能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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