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2年11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支付14.85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幼儿筷子”一份,商家通过申通快递发出,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签收。申请人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9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认可该回复。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并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回复称未发现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2)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页面截图;(3)商品交易页面截图;(4)商品签收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支付14.85元购买幼儿筷子一份,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一是查看产品标签,无合格证印章,网页宣传食品级,但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级的相关要求;二是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三是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申请人提及的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全国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申请人,以便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
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前往被举报人云和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夏某某配合检查。根据订单号查询,被举报商品在拼多多后台页面显示已成功交易。被举报公司负责人夏某某陈述其所售的商品由消费者下单后,由生产商(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代为发货。被举报公司和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的法人均为崔某某。被举报公司现场提供了被举报商品的实物商品及合格标签标识,并提供了生产商及被举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及制品》的相关证书、商品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没有发现被举报商品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核查之后,将核查结果于2022年9月27日报领导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举报的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现场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拼多多商家后台订单截图;(5)云和县某公司营业执照;(6)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7)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8)虎口筷子检测报告;(9)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0)全国12315平台举报回复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0日,申请人在云和县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购买了网店标题宣称的“幼儿筷子”一份,支付货款14.85元。经申通快递运输,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签收使用。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无合格证印章,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相关要求,云和县某公司也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其知情权,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于2022年9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云和县某公司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其提及的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全国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7日前往被举报人云和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被举报商品的实物商品及合格标签标识、本公司及生产商浙江某玩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告知查明的事实和理由。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前往现场核查,并于同日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逐一进行答复。其答复内容、时间均符合上述程序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以便行政复议和起诉维权之用”,与法无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不确定所检测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批次以及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已经明确指出检查核实的为被举报商品,不属于形式告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能退货退款两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申请人仍可依法另行民事维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