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于2022年11月23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关于反映其管辖区域某超市销售的三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申请人不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负责,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索证索票就尽到了查验职责的依据不足。本案发生在销售环节,被申请人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使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查验义务也应该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违法所得,但其并未没收,如果没收了被申请人也应尽到告知义务。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是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不是投诉举报其未进行索证索票的义务。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点是在其销售时产生的行为,与其在采购涉案产品时是否进行索证索票义务并无关联。同时,申请人购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不到位。
2.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属于行政滥作为。被申请人对其辖区生产、销售环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具有监管责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交易凭证、涉案产品图片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最终导致其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3.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具有认定、查清违法食品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依法查清事实,也不确认产品是否违法(被申请人未在告知书中就本案涉诉产品是否违法进行表述),仅凭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形式上的索证索票即作出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案产品属于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移交至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处理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持,不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属于行政不作为。
5.关于奖励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未就申请人的奖励诉求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请求依法撤销其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2)关于投诉举报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函;(3)商品照片;(4)购物收据;(5)购物视频;(6)微信支付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至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由被投诉举报人某超市销售的“某黄苓生脉饮液”1盒,单价17.8元,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日。产品的包装正面以及背面标注称“无蔗糖型”,该行为属于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但该产品没有标注其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便签通则》相关规定。“某烤脖”1袋,单价2.5元,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7日,该烤脖产品使用的是酱卤肉制品的执行标准,该标准规定根据工艺不同分为酱制和卤制,没有烤制工艺,不符合其所用执行标准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其次,产品不符合《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的规定,酱卤肉制品基本生产流程: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且生产公司也没有生产烤制品的资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某辣子鸡”1袋,单价4.5元,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4日。该产品已发霉变质,而被投诉举报人为了一己私利,全然不顾消费者安危,将变质的产品继续在超市售卖,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如被申请人需要视频。请被申请人提供工作邮箱。综上,请被申请人依法处罚并奖励申请人。投诉请求:一、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行政处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协调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将行政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给予举报奖励。
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的经营者毛某某在现场配合检查。经查,某超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被举报产品“某黄苓生脉饮液”“某烤脖”进货票据、上游供货商资质、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资质、台账资料,执法人员检查全场商品,未发现有商品腐败变质。另申请人举报“某辣子鸡”发霉变质,因照片模糊,又未提供实物证据,且9月30日购买后10月7日投诉,也无法证明发霉变质是否因为其未妥善保存导致。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核查之后,将核查结果于2022年10月28日报领导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举报的“某烤脖”和“某黄苓生脉饮液”的外包装上的问题线索由生产者、出品商所导致,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8日将申请人举报的“某黄苓生脉饮液”和“某烤脖”的问题线索分别发函移送给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说明,称对“某黄苓生脉饮液”“某烤脖”“某辣子鸡”三款商品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调解。
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所作的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现场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云和县某超市关于不同意调解赔偿的说明;(5)出厂检验报告;(6)关于某烤脖相关情况说明;(7)检验报告;(8)浏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浏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10)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1)丽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12)丽水新青年商贸销售单;(13)“某烤脖”案件线索移送函;(14)商品照片;(15)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单;(16)某牌饮液食品安全企业标准;(17)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8)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19)丽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丽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21)丽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货凭证;(22)“某黄苓生脉饮液”案件线索移送函;(23)云和县某超市营业执照;(24)云和县某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25)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6)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27)关于投诉举报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函;(28)购物收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30日中午12时许,申请人在云和县某超市购买了“某黄苓生脉饮液”一盒、“某烤脖”一袋、“某辣子鸡”一袋、“中萃可乐”一瓶,共支付货款28.10元。根据产品外包装显示,“某黄苓生脉饮液”品名为无蔗糖型黄苓生脉饮液,配料:水、黄精、茯苓、生姜、麦芽、红枣、枸杞、食用香精、山梨酸钾,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日。“某烤脖”品名为一根烤脖,产品类型为酱卤肉制品,产品标准号GB/T23586,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7日。“某辣子鸡”品名为辣子鸡,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4日。
2022年10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云和县某超市销售的“某黄苓生脉饮液”“某烤脖”“某辣子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超市予以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协调云和县某超市退还货款和赔偿事宜;3.将行政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给予举报奖励。
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8日前往云和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的经营者毛某某在现场配合检查。云和县某超市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被举报商品“某黄苓生脉饮液”“某烤脖”进货票据、上游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说明,不同意赔偿和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送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举报所购“某黄苓生脉饮液”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某烤脖”生产公司没有生产烤制品的资质,不符合其所用的执行标准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相关规定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问题系生产者造成,决定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符合节约行政资源和行政效率原则,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销售者销售该食品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为云和县某超市已尽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违法情节轻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至于申请人举报“某辣子鸡”发霉变质仍在销售问题,作为肉眼可辨的问题,申请人本应在购买后持实物举报,但申请人却是在购买七日后才凭图片邮寄举报,而该图片不清,无法分辨是霉变发白还是动物油脂凝固甚至是反光,被申请人对该图片证据不予采信从而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索赔请求,因被投诉举报人云和县某超市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调解终结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申请人要求奖励,因该举报未获立案,不符合奖励条件,申请人对此应当明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正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