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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374/2023-35438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云和县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06-12
文号: 云水〔2023〕78号
云和县水利局关于印发《云和县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廖晶晶  发布时间: 2023-11-24 1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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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局属各科室(中心):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23〕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办监督函〔2023〕38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水监督〔2023〕10号)和《丽水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丽水利安〔2023〕13号)要求,云和县水利局制定了《云和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和县水利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统筹抓好全市水利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工作,严密防范化解水利重大安全风险,推进各项安全防控措施落地落实,根据水利部《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浙江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丽水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工作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水利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运行、水利设施公共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部位环节,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 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牢牢守住水利安全生产底线。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全县水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进一步落实;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意识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水利工程建设。以高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隧洞施工、高支模施工、塔吊施工、挡水围堰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行为;是否按规定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行为;施工现场临时便道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临时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信地段时,是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机动车辆是否存在带故障或超载运行的情况,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转载机、翻斗车等特殊车辆是否存在违规载人的情况;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酒后驾驶;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是否严格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是否对电气焊、切割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是否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切割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是否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水利工程运行。对水库、堤防等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是否落实,堤防防汛责任人和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有泄洪要求的闸门能否正常启闭;泄水建筑物是否堵塞,能否正常泄洪;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是否失效;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是否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设施,监测、观测设施是否严重缺失;是否开展监测观测。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

(三)水库、小水电站管理。重点检查水库、水电站有关挡水堰坝、压力管道、调压设施、压力前池、厂房、闸门等构(建)筑物和金属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修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水库、水电站是否开展大坝安全鉴定;水库泄洪设施是否存在侵占、堵塞等安全隐患。

(四)消防安全。以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仓库、活动板房等建筑为重点,排查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保温材料,是否存在违规动火作业、冒险施工等行为;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是否存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畅等现象,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五)水利设施及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重点检查堤防防汛责任、监管责任和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度汛风险隐患;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开展度汛演练,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是否充足;是否对巡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是否存在非法围垦河道、湖泊及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在建工程是否编制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 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全县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认真学习研究《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和水利重点检查事项,亲自研究部署本单位开展自查自改。组织建立本单位专项行动问题隐患台账清单,对重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组织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整改的,要按照“五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员、定整改责任单位、定整改时限、定整改防范预案)要求,认真落实整改。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切割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者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规范化管理。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管活动开展排查整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水利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演练,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悉熟知熟记安全逃生出口和紧急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狠抓水行政主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水利相关科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三)压紧压实行业监管领导责任、局属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好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提供组织保障。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在水利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设计批复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 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其贯彻落实举措,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现场督导检查。

3.积极宣传教育发动。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今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重要内容,推动在多媒体上开设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查实重奖。

4.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要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

5.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要建立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台账,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指导和帮扶力度;要进一步运用好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重大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压紧压实各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四、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15日前)。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8月底前)。县域范围内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自查自改,对于排查出的问题隐患登记造册、闭环管理,将隐患问题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开展帮扶,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监管执法(2023年11月底前)。本轮专项行动对县域内不少于总数10%比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以及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工程施工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未查出或查处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依法惩处。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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