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及时有效治理改造动态出现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确保农民群众住有所安,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20〕28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动态清零、一户不落、长效治理、走在前列”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危房常态化发现和治理改造长效机制,继续采取即时救助方式,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确保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解危与应急处置工作。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家庭是指按照由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三类对象。 对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列入异地搬迁、地质灾害点搬迁等计划或已享受上述相关政策的不再补助。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实施责任,负责常态化、网格化日常巡查、动态及时发现危房和协助配合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农村危房动态清零,并负责“一户一宅”审核工作。 县住建局负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农村困难家庭三类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危房拆除重建的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和不动产权属证办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危房治理改造的需求,负责对农村困难家庭列入地质灾害点搬迁等计划或已享受上述相关政策情况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困难家庭列入异地搬迁等计划或已享受上述相关政策情况进行审核。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浙江省安全码”落实情况,会同县住建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危房安全事故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章 解危处置 第六条经排查发现的农村困难家庭疑似危房,原则上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及其他商业活动。经鉴定为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应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其他C级危房仍有人居住的要严加监测,一旦出现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撤离人员。 第七条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为危房解危第一责任人,负责改造资金的筹措和具体实施。根据实施改造对象住房实际状况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重建、维修加固、租用等方式实施改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督促房屋产权人认真落实解危措施,确保人员和房屋安全。房屋产权人拒不落实解危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必须严把质量标准关,强化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完成后的住房达到规定的质量安全要求、使用功能要求和基本居住面积标准。 第九条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方式改造。重建建筑面积1人户一般不超过40㎡,每增加1人可增加20㎡,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农村困难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的,可根据《云和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18〕36号)进行审批建房。 经鉴定为C级的危房应以维修加固为主,维修加固时应根据鉴定报告载明的危险点及维修加固相关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改造,达到实质性解危,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1.拆除重建:指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属房屋产权人唯一住宅,符合拆除重建条件的。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重建后,按重建建筑面积800元/㎡补助,每户补助上限不超过40000元/户。 拆除(仅限只拆不建的):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后,按危房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 50 元/㎡的补助,按每户补助不低于3000元,且上限不超过10000元,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保障。 2.维修加固:指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经鉴定为C级的危房和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D级危房且属房屋产权人唯一住宅。仅对解决农房整体安全性问题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补助,对农房其他功能提升、装饰等改造不予补助。补助资金按户均22500元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每户改造的实际工程量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超出22500元的,须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 对确无收入来源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治理改造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可采取“一户一议”方式,多途径灵活解决住房安全,确需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兜底保障改造费用的,有关情况须报县财政、住建部门备案。 3.租赁房屋:通过租赁房屋方式解危,且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凭5年以上长期房屋租赁合同,给予租金补助每户1500元/年,一年一补,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保障,补助期限至退出农村困难家庭三类人员或其他规定情形为止: (1)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经鉴定为C、D级危房且属房屋产权人唯一住宅,只拆不建的。 (2)无房户,在本县域范围内无私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结果为准。 困难家庭人员与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亲戚朋友或社会爱心人士一起居住安全房屋内,可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见证下,由困难家庭人员与接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条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集体研究决定选择合理的方式对危房进行解危。经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同意,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或者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的,报县财政、住建部门批准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处于连体房的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和住房安全问题,暂时难以通过改造解危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采取异地重建、安排借租等途径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已修缮房屋出现新的安全隐患点,无法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经鉴定确需进行治理改造的,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和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县住建局备案,补助资金按第九条中规定标准核减已享受的金额,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加强危房源头管理,存在“一户多宅” 情况的,在确保其基本住房安全的同时,依法依规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人员转移精准管控基础信息排查及“浙江安全码”应用要求,动态掌握危房人员居住情况并及时赋码,做好危房内人员转移精准管控工作。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前应及时更新《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内房屋改造状态,确保申报材料与系统内信息一致。 第十六条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1.申请:符合改造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改造申请,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改造对象,在村公示栏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改造对象,报县住建局核准。 3.验收:在改造实施完毕后,需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安全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档案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危房治理改造档案,并上报县住建局备案。 4.资金拨付:采取“当年改造、次年补助”方式,经核准的补助对象总户数的补助资金款,原则上通过“一卡通”账户转账发放到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上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危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户”的划分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为基本单位。第十九条 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防发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和其他消极腐败问题。对履行责任不到位、工作进度滞后、完成任务质量不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严肃追责。 第十九条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防发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和其他消极腐败问题。对履行责任不到位、工作进度滞后、完成任务质量不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严肃追责。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云和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实施意见(试行)》(云政办发〔2017〕34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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