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23号)》的绩效要求,着力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专业化监测预警水平,结合浙江省地质灾害风险管控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实验要求和省政府民生实事的要求,在2021—2022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实验点建设工作基础上,新增建设700处监测预警实验点,进一步扩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覆盖面,切实提升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水平和预警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主要任务 1.监测选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解任务(附件1),组织“驻县进乡”地勘单位根据监测选点要求,提出2023年度地质灾害监测实验点建议,在规定时间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审核。 2.设备选型。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技术规范和通讯技术要求,结合浙江地质灾害类型和特征,选择土壤含水率计等8类设备(附件2)作为监测预警实验工作主要设备。 3.方案编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审核意见,组织“驻县进乡”地勘单位按照《地质灾害普适型仪器监测预警规范》逐点开展监测设计,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建设方案(附件3),2023年1月15日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4.方案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审查验收要求组织专家完成方案初审,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省级专家参与,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修改后的建设方案上报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南京地调中心进行复核审查,2月5日前完成复审意见修改,并上传国家监测预警平台。 5.招标采购。采取“统招分签”的方式,由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按照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统一对监测设备(含安装及3年免费设备维护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标结果直接采购。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5日前将委托书(附件4)报送至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伍进,浙政钉 13777486991)。 6.政策处理。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政府于2023年2月10日前做好土建前期政策处理工作,确保监测设备按照建设方案要求顺利落地。 7.安装调试。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设备供应商和“驻县进乡”地勘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共同完成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并实现与部、省专业监测系统对接。 8.运行维护。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于2023年4月15日前将监测预警实验点模型配置人、专业监测预警员、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上报至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并组织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9.验收总结。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10月15日前组织完成监测预警实验点验收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月25日前将辖区内监测预警工作年度总结(附件5)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工作要求 (一)监测选点要求。2023年选点原则如下:一是在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一年内拟不实行搬迁或治理的;二是在库的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优先选择重点和次重点风险防范区;三是2021年之前自行建设,存在监测设备不符合现行标准或已超期失效的专业监测点进行升级改造的情况。 (二)设备选择要求。每个监测预警实验点必须安装现场报警设备;除土质或土岩组合滑坡必须安装含水率;宽阔沟谷型泥石流可安装泥位计;较大规模的崩塌滑坡可选择GNSS监测仪;视频监测设备根据地质灾害重要性选择安装。同时,安装其它类型的专业监测设备不少于2台。所有的监测设备免费维护期不少于3年。 (三)设计技术要求。监测设计须在现场踏勘和详细分析潜在地质灾害特征的基础上,确定监测内容、监测设备、布设方案,要求形成监测剖面,并提出预警阈值建议。设计底图应采用近期1:2000航摄影像,其中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风险防范区须采用无人机实测的正射影像(空间分辨率3-10厘米),三维建模比例不低于5%。 (四)设备安装要求。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照“三方到场、全程留痕”的要求实施,即设备安装过程中,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备供应商和“驻县进乡”地勘单位等三方人员必须共同到场确定监测设备安装位置;设备供应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整个安装过程进行建档立卡,并及时上传图片资料,全留痕管理。对因监测点位置无法安装或涉及影响保护对象日常生活等情况,“驻县进乡”地勘单位可直接变更安装位置。 (五)保护标识要求。所有监测设备必须安装保护设施和标识牌。具有立柱的监测设备采用1.5×1.5×1.5米塑钢围栏,无需立柱的小型监测设备采用0.6×0.6×0.8米不锈钢防护笼,标识牌一律采用0.4×0.6米不锈钢标牌,标识牌内容符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标识牌建设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56号)相关要求。 (六)审查验收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市为单位组织做好建设方案审查工作,以县为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织做好实验点建设验收工作,逐点出具验收意见。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加强对审查和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七)设备维护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设备供应商做好监测设备日常维护,每年梅汛期前、台汛期前、汛期后分别开展一次全面监测设备排查维护。当“省地质灾害监测物联网系统”显示监测设备异常时,应督促设备供应商在24小时内完成应急维护,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倒排时间节点,全力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实验工作。省厅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抽查检查;市自然资源部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建设方案审查、资料汇总上报和日常检查指导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监测选点、政策处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省地质院要组织“驻县进乡”地质队员全力做好技术保障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监测设备并网运行工作。 (二)加强技术保障。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要做好设备选型、招标采购、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驻县进乡”地勘单位做好方案编制和审查验收工作。“驻县进乡”地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踏勘选点和方案编制工作,协助设备供应商做好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省第一地质大队要做好监测数据并网运行和预警信号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年度评估报告编制。 (三)加强制度建设。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运行制度、预警阈值动态优化调整制度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考核制度等,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实验工作优质高效实施运行。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确保监测预警实验工作资金到位,保障监测设计方案编制、监测设备采购安装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经费需求。免费维护期后,维护经费应纳入各地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五)开展定期通报。根据自然资源部建设进度管理要求,各市从2023年1月15日至3月30日采用半月报形式(每月1日、15日)向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工作进展、设备运行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各地进展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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