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2年9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在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商城的店铺购买了一款益智玩具,共花费29.01元,买回来发现包装极其简陋,没有对产品做任何防护,也没有说明书及其相应的标识,盒子外面都是洋文,没有一个中国字,而且产品做工非常粗糙,味道也很大,粘合处的胶水四溢,不敢给自己孩子玩,故于8月31日询问商家,商家说是出口美国的产品,态度不好,也一直没有回复。鉴于商家已经严重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9月5日向被申请人发起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26日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当事人未在其包装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被申请人不作为、乱作为,在9月26日来电说被举报人只是在包装盒内漏放了标签,告知申请人(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售卖的这款儿童玩具有检验报告,对申请人所描述的案件事实与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一味相信违法被举报人的说辞,在这个不予立案原因中描述中都有详细列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却不对消费者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来行使正当行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责令其重新处理,维护申请人正当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品订单截图;(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商品实物照片;(4)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单。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举报内容,依法前往被举报的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在现场配合检查。经查,该公司具有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发现被举报商品“趣味忙碌方块(经典款)”益智玩具外包装有中文标识,该公司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商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询问,公司负责人叶某某表示举报人所购买的该款玩具中文标识缺失问题系工作人员在发货前疏忽大意忘记粘贴中文标签页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核查之后,将核查结果于2022年9月26日报局领导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举报的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而且,申请人举报时并未提出其他诉求,请求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商品实物照片;(4)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5)购销合同;(6)检测报告;(7)责令改正通知书;(8)不予立案审批表;(9)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0)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流转及回复告知截图;(11)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在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商城的店铺购买了“趣味忙碌方块(经典款)”益智玩具,支付货款29.01元。经邮政运输,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该款玩具,认为玩具包装简陋,没有任何防护,也没有说明书及相应标识,而且做工粗糙,味道也很大,粘合处的胶水四溢。在与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交涉无果后,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依法处理。
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6日前往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同款玩具外包装贴有中文标识,标识上记载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地址、电话、主要材质、产品检验、执行标准等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辩称,申请人所购买的该款玩具中文标识缺失问题系工作人员在发货前疏忽大意忘记粘贴中文标签页所致,并向执法人员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以及该玩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该玩具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针对该公司销售的玩具未在外包装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告知查明的事实和理由。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赔偿请求,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说明》,不同意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也不接受调解。
本机关认为:根据云和县某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申请人购买的该款玩具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申请人所购的玩具外包装未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但该标签标识问题不影响产品安全,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极大可能是包装时个别遗漏疏忽所致,没有违法故意,属于违法情节轻微。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不予立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民事权益受损,属于民事纠纷,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可另行通过民事权利保护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