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于2022年9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投诉举报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儿童玩具。被申请人2022年8月31日反馈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人的诉求,我局工作人员与商家沟通,被诉方表示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儿童玩具诉求有两项:第一项为要求被投诉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赔偿,第二项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法查处。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为由终止调解,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处理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未按规定程序及法定期限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请求复议机关确认其违法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回复。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2)商品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经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投诉内容为“申请人在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儿童积木玩具,该玩具质量差,塑料刮手,儿童使用有安全隐患。经查看,该商品外包装标示产品型号:777-052,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某玩具厂。经查询,该厂家该型号产品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撤销状态,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撤销产品不得销售,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产品,其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现对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投诉,可提供商品实物及开箱视频等相关证据。请求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赔偿,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法查处(如处罚予以举报奖励)”。
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执法人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关于投诉人的投诉诉求赔偿问题,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商家沟通,商家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并于2022年8月23日把不同意赔偿的说明和被投诉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交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的诉求进行了反馈,未对申请人投诉中涉及举报的内容作出回应。被申请人发现问题后主动进行弥补,于2022年9月14日把申请人投诉内容涉及的举报事项分流到城西所进行核查处理。
被申请人受理处理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投诉单的办理情况回复告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申请人提出赔偿损失等诉求,复议请求不应支持。据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3)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同意赔偿的说明;(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商品订单截图;(6)商品使用说明;(7)商品签收照片;(8)不予立案审批表;(9)现场笔录;(10)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1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2)汕头市某玩具厂营业执照;(13)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4)现场检查照片;(15)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回复截图及内容。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在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支付27.8元购买了儿童益智3d立体俄罗斯方块拼图(以下简称玩具)。7月14日,申请人签收后,认为该玩具质量差,塑料刮手,儿童使用有安全隐患。该玩具商品外包装标示产品型号:777-052,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某玩具厂。经查询,该厂家该型号产品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处于撤销状态,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属于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产品。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实名举报了该公司,要求商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赔偿,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法查处(如处罚予以举报奖励)。
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受理后与商家进行沟通,商家表示自己销售的玩具已申请新的3C强制认证证书,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但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同意申请人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2022年8月23日,商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不同意赔偿的说明和被投诉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8月3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的诉求进行了反馈,但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回应。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于2022年9月21日前往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被举报玩具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认为云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存在非法销售未经认证产品,决定不予立案,于9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间符合上述程序规定,但被申请人的回复告知内容为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虽已超过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但本机关再责令重作已无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出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