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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云和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马子钦  发布时间: 2022-08-26 10:02:58 浏览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云和县人民政府已对《云和县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30日)。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一)被征收人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云和县石塘镇西滩头新村2号(石塘镇人民政府),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二)除被征收人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云和县石塘镇西滩头新村2号(石塘镇人民政府),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人:江  成  蓝梓洋

电话:0578-5533032、5529996

传真:0578-5533021

电子邮件:397731538@qq.com

附件:1.云和县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云和县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附件1

云和县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和《云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云政发〔2015〕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保障云和县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需对沿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进行征收,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一)房屋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云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二)云和县交通运输局、云和顺通建设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云和县石塘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动员、政策宣传、房屋丈量评估、协议签订、补偿安置、房屋腾空、资金结算、“浙里征”系统录入等工作。

四、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为准。

搬迁期限:自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征收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被征收房屋权证不全、尚未登记、证实不符或用途不明等经认定为合法的面积)来确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合法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准。

六、房屋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七、工业用途土地、房屋(含工业土地上仓储、办公、职工宿舍等用房)的补偿

征收工业用途土地、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的,可以选择“入园”。

(一)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工业用地,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工业用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货币补偿。

(二)征收工业用途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动产货币补助、签约腾空奖等具体标准:

1.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搬迁费按实评估计算。平时正常使用但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被征收人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1)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价(不包括装修、设备、附属物等费用)的7%予以一次性补助。

(2)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3.不动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和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给予补助。但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并选择“入园”的,不动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不享受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补助)。

4.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签约奖按合法建筑面积及工业用地证载土地面积之和给予每平方米25元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的按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工业用地证载土地面积之和给予每平方米25元奖励。

八、对违法建筑的处置

违法建筑未经两违处置的,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

九、征收补偿款支付

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补偿到位。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云和县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形的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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