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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4593/2022-31601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云和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7-18
文号: 云司〔2022〕2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YHD11-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云和  责任编辑: 赵爽  发布时间: 2022-07-25 15: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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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机制,不断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以奖代补”经费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是指省财政用于欠发达地区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和县财政配套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两项总和。

补助范围为全县备案在册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的矛盾纠纷案件。

依照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

二、补助原则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用于各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补贴,采取按调解矛盾纠纷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以件补助的方式,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矛盾纠纷案件按“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补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应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符合规范要求”,并实现“案结事了”。根据“一案一补”的原则,不属于同一调委会的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的一件矛盾纠纷,按一件计;同一矛盾纠纷申请多次并进行调解的案件,按一件计,且由最后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员享领。

三、案件分类及补助标准

以奖代补案件按纠纷调解难易程度、涉案金额大小、社会影响大小和调解规范化程度等分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和重特大纠纷等五类。

案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并且调解成功、履行到位或者已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的,分别计发“以奖代补”补助。

(一)简易纠纷:因口角纠纷等原因产生的简单矛盾纠纷,此类矛盾纠纷可以以口头简易方式调处。化解后每件奖励50元。

各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后可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但应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见附件1),并登记在册(见附件2,下同)。

(二)一般纠纷:一般性的民事矛盾纠纷。化解后每件奖励150元。

1.各调委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 号)、《云和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试行)》(云司〔2021〕35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见附件3),并登记在册。

2.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后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按要求登记在册。

(三)疑难复杂纠纷:涉案金额10万以上、涉案当事人在3人以上且较为疑难复杂的纠纷。化解后每件奖励300元。

各调委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 号)、《云和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试行)》(云司〔2021〕35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

(四)重大纠纷:涉及重大伤残、亡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化解后每件奖励800元。

各调委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 号)、《云和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试行)》(云司〔2021〕35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

(五)重特大纠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群体性的、历史遗留性问题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疑难复杂纠纷。化解后每件奖励2000元。

各调委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司办〔2017〕70 号)、《云和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试行)》(云司〔2021〕35号)文件要求,制作调解申请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并登记在册。

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后按以上奖励标准的50%计发“以奖代补”补助。

一方当事人涉及多个当事人且因同一事由或类似事由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以一人一案调解结案的参照以下两种方式计发“以奖代补”补助:(1)按照上述矛盾纠纷类型申报、审核、核发“以奖代补”补助;(2)10案折合为1件疑难复杂纠纷计发“以奖代补”补助,10案以内不足10案的按1件一般纠纷计发,超过10案未足10案部分按1件一般纠纷计发。该矛盾纠纷须在一个季度内化解结案。同一个群体性矛盾纠纷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

被省、市、县评选为优秀案例或案卷的案件每件另行奖励600元、400元、200元,同一案件适用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奖励。

四、审核发放程序

(一)初审。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各人民调解组织申报补助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将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含村(社)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简易纠纷登记本、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等资料报属地司法所。各司法所负责对各自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呈报的“以奖代补”补助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台账齐全、规范,数量准确,人、案一致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司法所审核(需加盖公章)并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签(需加盖公章)后,报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核定。

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申报“以奖代补”补助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等资料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要求台账齐全、规范,数量准确,人、案一致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经分管领导审签(需加盖公章)后,报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核定。

县阳光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调委会申报“以奖代补”补助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对申报“以奖代补”补助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等资料进行审核,要求台账齐全、规范,数量准确,人、案一致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经调委会主任审签(需加盖调委会公章)后,报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核定。

其中,涉及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群体性纠纷案件的采取一事一报、一事一核的方式,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填报《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见附件6)《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见附件7)《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见附件8)《群体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见附件9),经属地司法所、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县阳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呈报资料需经调委会主任审签(加盖公章)后于案件调解成功的次月10日前,连同书面典型案例材料一起报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核定。

(二)审核。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核查全县各调委会申报“以奖代补”补助的案件,制作汇总表及补助说明,提交县司法局党组研究。

(三)决定。县司法局党组对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群体性纠纷认定情况以及全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研究,形成党组决议。

(四)发放。乡镇(街道)、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发放,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县阳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由县司法局直接发放至各调解员账户。

(五)其它。各人民调解委员会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发放情况表(见附件10)报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备案。

各调委会严禁在申报调解案件时弄虚作假,对一案多报、虚报案件,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外,将取消该调委会当年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调解案卷由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自行保管。

五、其他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开始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补助发放,可参照本文件执行。原《云和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云司〔201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附件1.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doc

2.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附件2.人民调解案件登记本.doc

3.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及使用说明附件3.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及使用说明.doc

4.简易纠纷、一般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附件4.简易纠纷、一般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docx

5.简易纠纷、一般纠纷案件清单附件5.简易纠纷、一般纠纷案件清单.docx

6.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附件6. 疑难复杂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doc

7.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附件7. 重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doc

8.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附件8. 重特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doc

9.群体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附件9.群体性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doc

10.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情况表附件10.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情况表.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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