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5000000/2022-31246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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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6-30 |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意义
进一步引领我县建筑业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县建筑业由传统建造模式向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全面转型升级,助力打造全国山区县域新型城镇化共富样板。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云和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云和县建筑业龙头企业”、“云和县建筑业骨干企业”、“云和县建筑业优秀企业”“云和县建筑业市场开拓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以每三年一个周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荣誉称号的认定办法需根据建筑业产值及其他相关指标另行认定。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在本县连续经营满两年的建筑业企业完成等级提升,可享受晋升奖励。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本县经营满两年的监理企业完成等级提升,可享受晋升奖励。监理资质由甲级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监理资质由乙级升为甲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科研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7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省级QC成果,每次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杯”奖、获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获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和县级优质工程“仙宫杯”奖的,分别奖 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AAA级文明标化工地”、“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和“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参建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按施工总承包单位所获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但所有参建的专业分包单位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施工总承包单位所获奖励金额。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以企业前两年营业收入的年度平均数为基数(平均数低于8000万元或生产经营不足两年的,以8000万元为基数),对超额部分按每千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视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引进落地的优秀企业,在落地奖励政策全部兑现次年起可享受该项政策。
六、引进优秀企业。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落地我县,可以享受优秀企业落地奖励。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落地当年或次年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大于4.5亿元的,奖励700万元,超额部分按每亿元给予105万元的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落地当年或次年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均大于3亿元的,奖励450万元,超额部分按每亿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落地奖励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
七、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建筑业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鼓励建筑业企业筹建总部大楼,依法依规给予用地保障。
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发展。对云和县范围内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动非政府(国有)投资的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达到35%以上;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模式等。
九、规范建筑市场。鼓励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参评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鼓励国有投资项目优先采用“EPC总承包+联合体”招投标模式等。
四、新旧政策差异
(1)旧政策: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国家特级资质企业的给予奖励5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者监理、设计公司甲级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或者监理、设计公司乙级的给予奖励20万元,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奖励30万元。
新政策: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2)旧政策: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钱江杯”奖、丽水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云和县优质工程“仙宫杯”奖的,分别奖励 6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获“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1万元。获奖企业三年内不得外迁,同一工程获得同一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新政策: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杯”奖、获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获市优质工程“九龙杯”奖和县级优质工程“仙宫杯”奖的,分别奖 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AAA级文明标化工地”、“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和“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参建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按施工总承包单位所获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但所有参建的专业分包单位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施工总承包单位所获奖励金额。
(3)旧政策:当年建筑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该政策。以企业前两年销售额的年度平均数为基数,平均数低于5000万元或生产经营不足两年的,以5000万元为基数,对超额部分按该部分建筑销售额的1%。
新政策:以企业前两年营业收入的年度平均数为基数(平均数低于8000万元或生产经营不足两年的,以8000万元为基数),对超额部分按每千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五、需说明的相关事项
企业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意见中的扶持政策和奖励。
(二)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变更后按对应资质标准执行。
(三)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云和县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8〕1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78-5522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