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云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通话记录(附光盘);(2)支付宝转账记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示截图。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2)询问笔录;(3)行政辨认笔录;(4)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5)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附光盘);(6)现场照片;(7)云和县公安局检查笔录;(8)转账记录;(9)投案违法嫌疑人情况登记表;(10)云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行政处罚决定书》;(12)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凭证;(13)行政处罚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王某的违法事实,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人雷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证言及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相印证,有现场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相佐证。针对申请人提出被诱供的辩解,经审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有诱供行为。针对申请人提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的辩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使用电话通知涉嫌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威胁诱供、未预先告知权利、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违法行为,经查均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公安办案人员代收代缴500元罚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经查公安机关确实存在上述行为,但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中的行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并不影响,复议机构将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另行处理。因此,云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理由和质证意见不能支持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或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