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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认为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索引号:     发布机构:云和     发布时间:2022-12-14 16: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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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经审查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云和县某路1号的住户,其投诉所涉的被投诉人云和县某咖啡厅系同幢底层经营的咖啡厅。2021年5月17日,被投诉人云和县某咖啡厅发生火灾,火灾导致咖啡厅部分被损毁。后经营者对烧毁后的咖啡厅重新进行装修,但申请人等住户发现被投诉人擅自挖掘硬化地面并降低地坪高度,擅自建造夹层增加房屋使用面积及荷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人等住户发现后,向有关单位进行了反映,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和处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信件,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既未登记,也未受理,更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

申请人认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该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而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或者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违反城乡规划有关的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均已经由被申请人单位所行使,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案涉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未依法登记、受理及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为了同幢居民的居住安全,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登记、受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2)不动产权证书;(3)快递单及查询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信件,经局领导批示后转交城南中队进行处置。城南中队受理后,于8月24日组织中队执法队员前往某咖啡厅进行现场勘察。经现场核实,发现被举报人正在从事的是室内装修活动,期间疑似存在擅自降低地坪高度和擅自增设房屋夹层的问题。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和《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云政通〔2020〕6号)关于职责边界的规定:涉及房屋违法装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将申请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公文交换平台移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月25日下午4时29分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已对其反映的某咖啡厅涉嫌违规装修的行为进行现场核实,因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已将相关情况移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信件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答复书,但申请人拒绝签收。

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关于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登记、受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的问题。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信件后,已按照本机关信访工作处置流程,及时进行了登记、受理、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同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的规定,因申请人反映的室内装修问题不在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内,执法人员已电话告知其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同时已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此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件后,既未登记、也未受理,更未作出任何决定的情形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限期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被举报人某咖啡厅对烧毁后的咖啡厅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疑似存在擅自降低地坪高度和增设房屋夹层的问题。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第三十八条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云政通〔2020〕6号)关于职责边界“涉及房屋违法装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针对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装修,是否需要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还需职能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认定后再移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置,且根据上述职责边界的规定,该事项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人作为末端执法机关,没有监管部门的认定结果,不得擅自作出处理决定。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而申请人时至2021年11月15日才提出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60天的行政复议期限。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收文登记簿;(2)局领导交办批示单;(3)《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的信访回复》;(4)云综执函〔2021〕115号《函》;(5)现场勘察图片;(6)快递单及查询记录;(7)通话记录;(8)《云和县人民政府通告》(〔2020〕6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丁某经营的云和县某咖啡厅属同幢楼楼上住户与底楼经营商铺关系。2021年5月17日,云和县某咖啡厅发生火灾事故。后经营者丁某对云和县某咖啡厅重新进行装修。

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信件,信件反映云和县某咖啡厅在装修过程中有擅自挖掘硬化地面并降低地坪高度,擅自建造夹层增加房屋使用面积及荷载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了收文登记,单位负责人对该投诉举报进行了交办,当日城南执法中队组织执法队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正在进行室内装修,因经营性用房室内装修涉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辖职能,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将申请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公文交换平台移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制作了《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的信访回复》,但未书面送达给申请人,而是在同日下午3时43分、4时29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了两次电话通话告知。2021年11月2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11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信件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的信访回复》,申请人拒绝签收。

另查明:2021年8月4日,某咖啡厅经营者丁某向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云和县某咖啡厅的注销登记。同日,丁某的妹妹丁某某向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云和县丁某某餐厅注册登记。

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登记、交办、检查,并根据行政执法边界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相关职权部门处理,后制作了《关于对云和县某咖啡厅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的信访回复》,但是并未书面送达申请人,仅采取电话口头通知方式。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又对该事项进行了邮寄送达,申请人拒收。被申请人上述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未在规定期间、规定方式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答复,违反《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程序违法。申请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申请期限。

此外,邮寄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之一,申请人拒绝签收并不影响送达效力。本案被申请人已实际上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了答复职责,虽然因答复方式、答复期限不符合规定而构成程序违法,但不影响该答复行政行为的实体性效力,无必要再责令限期履行。申请人如需该回复文本,可再向被申请人索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如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或者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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