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3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发布了2022年第8号公告,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161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就柴油政策调整,我局作出如下公告: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本辖区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不得经营柴油。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设置柴油储存设施;需要储存柴油的单位,其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并履行“三同时”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和批发无仓储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柴油,按相关程序进行重新申请(具体以上级部门下发的细则为准)。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本辖区内,凡是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经营柴油(含移动加油车加油),我局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