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云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关于要求对浙江中云环保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单位委托丽水市环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中云环保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项目技术咨询报告等相关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的结论。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并及时、如实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公司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须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意见和《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应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中认真予以落实。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依法依规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项目须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你公司对本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环建云〔2022〕14号关于浙江中云环保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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