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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盼盼幼教集团城西幼儿园章程
索引号:002654403/2021-29704     发布机构:云和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17: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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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盼盼幼教集团城西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幼儿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云和县盼盼幼教集团城西幼儿园。

本单位住所为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中山西路321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云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丽水嘉育教育发展公司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的民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82万元,由陈敏英个人出资。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和办园特色:

办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学龄前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办园特色:以“思维教育+木玩课程”为幼儿园主要办园特色。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本园适龄幼儿为二周岁至六周岁,为民办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为四年制,分小小班、小班、中班、大班。

第七条  本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为云和县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举办主体的权利

(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

(二)提出本单位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审议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主体职责。

第十条  举办主体的义务

(一)支持和保障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园,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园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园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四)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本单位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管理教职工;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单位享有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并实施办学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本单位改革创新,提升办学能力,对本单位章程进行审核把关,对本单位实施办学评估和监督。

第四节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幼儿园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教学质量;

(四)关爱尊重每一个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和谐、充分、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一)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主体报告工作。

(二)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三)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理事由举办主体(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家委会代表推选产生;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变更;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

(一)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三)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理事享有以下权利: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六)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七)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九)理事岀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七条  理事长

(一)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集体提议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认为必要时或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会议程序: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园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日常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本单位管理层的具体职位及其职责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园长的产生方式为: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园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节  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幼儿园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现幼儿园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本单位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设园长1名,副园长2名。园长是幼儿园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成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由园长主持并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主要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成立伙委会(或膳管会)。伙委会(或膳管会)由教职工、家长代表组成,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账目。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成立园监会。园监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审核权和调查权。主要负责对幼儿园财务报告、信访举报、制度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园长、副园长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八条  园长、副园长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总园的考核和本园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园内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主体投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学校全成本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本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主体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园务委员会和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报请举办主体审议通过,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本单位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和区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终止的程序

(一)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向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本单位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完成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终止的资产处置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主体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幼儿园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云和县盼盼幼教集团城西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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