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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元教育集团云和育英外国语实验学校章程
索引号:002654403/2021-29700     发布机构:云和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16: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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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元教育集团云和育英外国语实验学校章程


序  言


文元教育集团云和育英外国语实验学校坐落于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祥云东街2号,由文元教育集团和云和县教育局合作创建。其中:中学部创办于2006年8月,是我市小班化、特色化、精英化办学模式的先行者和开拓者,学校于2016年6月加盟到文元教育集团。小学部于2016年9月创建,利用古坊小学校舍过渡办学二年,2018年9月搬入新校区。

学校占地面积为54033.72平方米平方米,其中:校舍建筑面积56680.17平方米,绿化面积18911平方米。学校现有40个教学班,1471名学生,其中小学26个班947人,初中14个班524人。现有教职工142人,专任教师110名,学历达标率为100%。

学校坚持以“让孩子在家门口享受优质的品牌教育”为办学宗旨,秉承“为孩子的生命成长增光添彩”的办学理念,培养“培养具有仁心厚德、自信大气、博学多才的现代学子”,打造“学生开心、教师用心、家长放心的品牌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单位是云和县教育局与浙江省丽水市文元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一所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全名为:文元教育集团云和育英外国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住所为云和县白龙山街道祥云东街2号。

第三条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云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浙江省丽水市文元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的民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740万元,由浙江省丽水市文元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第五条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托优质办学资源,提升办学层次,把文元育英学校办成“丽水一流、浙江知名”的优质学校。

第六条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全日制小学、初中。

第七条 第七条  学校行业管理部门为云和县教育局。

第八条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举办主体的权利

(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学校的公益性;

(二)提出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等;

(三)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主体职责。

第十条  举办主体的义务

(一)支持和保障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等;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校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校保障条件等;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践行登记的宗旨;

(三)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施内部管理等;

(四)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资源配置、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五)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教育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学校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学校内部治理现代化;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并实施办学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提升办学能力,对学校章程进行审核把关,对学校实施办学评估和监督。


第四节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述;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思想觉悟,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关心爱护学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一)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主体报告工作。

(二)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三)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理事由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主体(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家委会代表推选产生;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四) (四)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 1.聘任和解聘校长;

(六)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七)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九)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 6.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十一)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

(一)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三)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学校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理事享有以下权利: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理事会会议和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及有关规定;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不擅自公开本学校涉密信息;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学校牟取不当利益;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六)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七)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九)理事岀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七条  理事长

(一)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集体提议召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五)理事会会议程序:

1.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2.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3.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4.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5.制作会议记录。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管理层

第十九条  学校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日常业务管理;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学校管理层的具体职位及其职责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校长的产生方式为:集团聘任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校业务工作;

(二)管理学校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节  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现学校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第十八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副校长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其成员共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单位教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本学校财务;

(三)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学校内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教学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学校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学校党务、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学校的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教学科室主要职责: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和开展常规教学工作;组织学校教师学习理论教育;深入推进教育科研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学校职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学校职代会每学年举行一次。

学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教育、科研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校方向,提高学校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策范围:贯彻执行党的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对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听取重要事项的汇报;审议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意见;研究各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

第四十三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汇报人就议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做补充,与会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并形成明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理事会、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理事会批准的人员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激励办法。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校长及校管理层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五节  教学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

(一)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程序为:制定教学目标、创设教学环境、选择教学内容、设计教学过程、确定教学方法、评估教学结果。

(二)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构成为:教学目标管理、教学常规管理、质量监测管理、质量评价管理。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主体投入、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学校全成本核算。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宗旨,制定本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主体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每年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教学内容、教学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制订(修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形成章程制订(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制订(修订)草案提交学校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学校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审议通过,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以学校名义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终止的程序

(一)学校自行决定解散,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申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学校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完成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终止的资产处置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云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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