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政复决字[2020]13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6日4时许,申请人下班后驾车行驶至云和县吉祥路*号门口路段,不慎与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发生剐蹭。申请人下车查看情况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接警人员反映上述情况,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要求派人到现场处理情况。申请人与接警工作人员通话时被告知须联系交警处理现场事故,申请人因有急事,向接警工作人员了解是否可以先行离开现场,得到肯定回复后,申请人将现场事故交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处理后随即先行离开,后保险公司派员联系拖车将申请人的车辆运往修理厂维修。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行为可以看出,申请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并且申请人是在得到公安接警人员的肯定后才离开事发现场。因此,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逃逸”行为。故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12月26日4时38分许,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云和县吉祥路*号门口路段时,与覃某某停放在此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12月26日5时04分,云和县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云和县某网吧门口,其车子把停在路边的另一辆小车刮了,申请人称自己有急事要去江苏开会,要去丽水赶火车,需离开事故现场。接警中心立即将这一警情转交交通警察大队(下称“交警大队”)处置。申请人与民警称为两车刮擦事故,无人员受伤,自己有急事需离开现场,已经电话联系保险公司报案。鉴于事故中无人员受伤,当事人确有急事,民警同意其先行处理自己的急事。7时03分许,另一受损车主覃某某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还在事故现场,遂联系申请人。通过通话和其他细节,民警发现申请人未离开云和县城,就要求申请人回到现场接受调查,但申请人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回到现场处理。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对申请人行踪展开调查,发现申请人并未离开云和县城,其告知到外地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遂对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受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是正确有效的。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交通事故现场照片;(4)强制措施凭证;(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6)查询记录;(7)归案经过;(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询问笔录;(10)传唤证;(11)前科查询记录;(12)关于黄某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工作情况说明;(13)网吧上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4)监控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1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6)行政处罚审批表;(17)行政处罚决定书;(1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9)满分教育通知书;(20)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21)执行回执;(22)物品返还凭证;(2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2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25)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6)担保人保证书;(27)解除拘留证明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6日0时48分许,申请人来到云和县某酒吧。3时3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离开云和县某酒吧。4时38分许,申请人驾车沿云和县吉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号门口路段时,突然斜向越过中心线与停放在道路左边停车位内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两车挤轧一起。申请人从车右侧下车察看了下情况,马上返回车内,经多次起动,于4时49分才将车移至道路右侧。申请人下车返回察看对方车辆受损情况,并用手肘和脚底对受损部位进行了擦拭。之后,申请人返回自己车内,并持续多次发动车子,但未能起动。5时04分,被申请人“110”接警中心接到申请人报警,并立即将这一警情转交交警大队处置。申请人报称:自己驾车与一辆停放路边的小车发生刮擦事故,无人员受伤,已经电话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并通过114与对方车主取得联系,自己有急事需离开云和。民警听信了申请人的陈述,同意其先行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因车受损不能发动,申请人叫来拖车想把自己车子拖走,但因该拖车功能不符而未成功。6时16分许,申请人来到云和县某网吧登记上网,直到8时06分离开。
2020年12月26日7时03分许,受损车辆的车主覃某某报案。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肇事车辆还在事故现场,遂联系申请人。但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到现场处理。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对申请人行踪展开调查,发现申请人并未离开云和县城。于是,交警大队对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受案调查。
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与覃某某来到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某无责任。对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交警大队还依法扣留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肇事车辆,驾驶证记12分。
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于当日交付云和县拘留所执行。申请人于12月31日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申请人于当日解除拘留。被扣肇事车辆于2021年1月5日发还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且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贯性。申请人上述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是:第一、申请人会喝酒且驾车前在歌厅、酒吧通宵高度兴奋,具有重大的酒驾嫌疑;第二、申请人承认自己躲避交警调查是害怕酒精测试(自称前一天中午喝过酒,感觉还有“酒臭”);第三、申请人在4时38分肇事后,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而是长时间发动车子,并擦拭对方车辆受损痕迹,破坏事故现场,直到5时04分因车子不能发动才选择报警,时长达26分钟,急于逃离现场意图明显;第四、申请人报警时编造谎言欺骗民警,企图为自己肇事后逃逸取得“合法”理由,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明显;第五、监控视频时间表明,当民警在勘查现场时,申请人就隐匿在附近的网吧,申请人拒不接受民警电话传唤调查,客观上实施了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其“是在得到公安接警人员的肯定后才离开事发现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或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逃逸加重处罚,根本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二是便于尽快查清事故责任,处理事故善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正确认定逃逸也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去考察。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好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一是主观要件,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为了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观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以逃离事故现场为一般情形。这里的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在认定是否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时,要特别注意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时空上的连贯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设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后逃跑,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关于几种常见情形的认定和处理
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此种情形需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存在,才能采信被告人的辩解。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如果是因为出了事故内心恐惧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均应认定为逃逸。
……
肇事者肇事后虽然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报警,然后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因为有报警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