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593/2021-2890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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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文号: | 云司〔2021〕27号 |
局各科(室、所),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和县司法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过问或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
2.丽水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统计表
3.云和县司法局查阅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审批表
云和县司法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和县司法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记录报告工作,根据《浙江省司法厅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工作细则》(浙司〔2021〕5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是指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在职在编干警以及挂职锻炼、临聘等人员。
第二条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见附件1),密封后上交局人事科。
第三条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日常报告每月至少填报一次《记录表》,无相关情况的也要作“零报告”。存在漏报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逾期未补报及作出说明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第四条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涉及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以径直向上级主管单位政工部门直至省司法厅政治部报告。
第五条 《记录表》填写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属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情形: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办案的情形: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八条 属于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禁止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九条 司法行政人员在履行刑罚执行、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以及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人员和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办案中干预、过问案件以及与相关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形严格记录、报告。
第十条 实行强制填报制度,“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执法办案流程。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局人事科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局人事科要指定专人逐月汇总本单位上月填报件数等情况,填写《丽水市司法局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统计表》(附件 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3日前报市司法局干部人事处。
第十四条 局人事科应当指定专人保管《记录表》,并长期保存。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记录表》。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因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等造成失泄密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有明确案件指向确需查阅《记录表》的,需填写《云和县司法局查阅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审批表》(附件3),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查阅单位领导填写的《记录表》,以及记录报告内容涉及本单位领导和外单位领导干部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查阅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写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单位领导或者外单位领导干部的,由分管政工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局人事科每年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对本单位干部填报的《记录表》开展随机抽查,主要查看是否全面如实规范填报违反“三个规定”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把“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组书记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带头填报、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全体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本人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情况。
对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不力,导致本单位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高发,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把贯彻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考察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当接触交往,以及不如实记录报告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和县司法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过问或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
有无相关情况:□有 □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被记录报告对象基本情况 |
姓名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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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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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填报人的关系 |
□有关领导 □熟人 □亲友 □同学 □同事 □战友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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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问或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 |
时 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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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式 |
□电话 □来信 □来人 □短信 □微信 □电子邮件 □转递材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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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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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 对方是 |
□反映情况 □过问了解 □干预 □插手 □相关接触交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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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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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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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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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附件2
丽水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 |
A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情况 |
B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 |
C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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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发现 |
倒查发现 |
主动发现 |
倒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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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填报 (件/ 次) |
通报 |
处分处理 |
应记未记 (件/ 次) |
通报 |
处分处理 |
记录填报 (件/ 次) |
通报 |
处分处理 |
应记 未记 (件/次) |
通报 |
处分处理 |
通报 |
处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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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
人数 |
人数 |
处理情形 |
件数 |
人数 |
人数 |
处理情形 |
件数 |
人数 |
人数 |
处理情形 |
件数 |
人数 |
人数 |
处理情形 |
件数 |
人数 |
人数 |
处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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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种形 态 |
第二 种形 态 |
第三 种形 态 |
第四 种形 态 |
第一 种形 态 |
第二 种形 态 |
第三 种形 态 |
第四 种形 态 |
第一 种形 态 |
第二 种形 态 |
第三 种形 态 |
第四 种形 态 |
第一 种形 态 |
第二 种形 态 |
第三 种形 态 |
第四 种形 态 |
第一 种形 态 |
第二 种形 态 |
第三 种形 态 |
第四 种形 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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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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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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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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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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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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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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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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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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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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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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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填表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注:1.本系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过问情形(如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向下级单位办案人员打招呼),填入B项中;本系统以外人员(既包括非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人员,也包括司法机关中非本系统工作人员)干预、插手、过问情形,填入A项中。
2.主动发现是指通过干部依规、按时主动记录而发现的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相应的“记录填报”是指干部依规、按时主动记录的情况,每遇一次记录一次,允许一案有多次记录;“通报”是指对违规干预、插手、过问人员的典型案例进行的通报,既可以是内部通报也可以是对外曝光,要说明通报了多少案多少人;“处分处理”是反映对违规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既要点出处理的总人数,也要反映具体处理情形的人数。
3.倒查发现是指通过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责任倒查而发现干警未能全面、如实记录的情形。相应“通报”“处分处理”是指对应记未记人员的通报和处分处理。
4.记录填报时无需判断过问是否违规,只需对所填内容真实性作出承诺。
5.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填写。
附件3
云和县司法局查阅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审批表
查阅人 |
查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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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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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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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政工工作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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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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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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