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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紧水滩镇中心卫生院章程
索引号:002654411/2021-28620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1-08-25 1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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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紧水滩镇中心卫生院章程

 

 

 

云和县紧水滩镇中心卫生院位于云和县紧水滩镇金水坑村上坝路7号。19865月正式成立,分别在2004年和2011年因龙门乡和大源乡撤乡合并入紧水滩镇管辖的情况下将龙门乡卫生院和大源乡卫生院并入紧水滩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后来因工作开展情况,在2015年注销了大源分院保留了龙门分院,本中心承担辖区所有的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疫情防控等工作。紧水滩镇辖区于20197月区域调整后由原来的22个行政村调整为7个行政村。总面积146.75平方公里。辖区内有一家分院(龙门卫生院),三家一体化村卫生室。

为建立现代卫生院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委办发〔20193号)云和县医疗健康集团《关于印发集团章程的通知》(云医健〔20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卫生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卫生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卫生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支部................................

第二节 卫生院领导班子........................

第三节 卫生院内部机构........................

第四章 卫生院员工................................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一  

 

第一条  举办主体: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第二条  卫生院名称:第一名称云和县紧水滩镇中心卫生院,第二名称云和县医疗健康集团紧水滩镇分院。

第三条  卫生院地址:云和县紧水滩镇金水坑村上坝路7号。

第四条  卫生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医疗健康集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卫生院的主要负责人,医疗健康集团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卫生院承担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治、院前急救、巡回医疗服务。

第七条  卫生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  卫生院服务理念:以人为本、健康为上、社区为家、诚信为民。

第九条  发展目标:秉承着“以健康为中心、乡村为范围、家庭为单位、需求为导向、为辖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的宗旨,以满足基本需求、完善服务功能为出发点,提升医疗和公共服务水平,突出卫生院特色,增强辖区居民的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二章  卫生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卫生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卫生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卫生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卫生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卫生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卫生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卫生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卫生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卫生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卫生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卫生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卫生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卫生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开展临床医学、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六)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七)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八)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

(九)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卫生院的业务范围以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云和县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卫生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卫生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卫生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条  卫生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卫生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卫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卫生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卫生院设立支部。卫生院支部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卫生院公益性,确保卫生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卫生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卫生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卫生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卫生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卫生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职工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生院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1名,主持支部全面工作,是卫生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卫生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支委员数量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卫生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卫生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卫生院支部书记是履行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卫生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办公室,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卫生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卫生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卫生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卫生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上级党委和卫生院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卫生院医疗、公共卫生、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

第二十九条  卫生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卫生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卫生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卫生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卫生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卫生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卫生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上级党委、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卫生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卫生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卫生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卫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卫生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四条  卫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卫生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卫生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卫生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卫生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卫生院依法设置事监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卫生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卫生院职工大会是卫生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卫生院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卫生院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卫生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卫生院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卫生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卫生院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工大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工大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工大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七条  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卫生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卫生院员工

 

第三十八条  卫生院员工系指卫生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卫生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卫生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卫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卫生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卫生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卫生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卫生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卫生院退休后返聘人员在卫生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卫生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卫生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四条  支部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卫生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卫生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卫生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卫生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卫生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卫生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卫生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四十五条  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支部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卫生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卫生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卫生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支部会议由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支部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支部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领导班子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参加会议,支部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卫生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卫生院支部会议审定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四十八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十九条  卫生院各科室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会议制度,实行科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条  卫生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卫生院发展规划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卫生院支部会议研究并交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室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领导审核,报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一条  卫生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  聘用晋升:卫生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并经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三条  绩效考核:卫生院建立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四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卫生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五  职业发展:卫生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支部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卫生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卫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十七条  外部监督:卫生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卫生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八条  内部监督:卫生院职工大会是卫生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卫生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卫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卫生院实行卫生院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卫生院通报,接受全卫生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九条  县医疗健康集对卫生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卫生院管理的核心。卫生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长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健全卫生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五条  卫生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六条  卫生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七条  卫生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卫生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卫生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卫生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卫生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条  卫生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卫生院全成本核算。

第七十一条  卫生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卫生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卫生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卫生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七十三条  卫生院执行省市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十四条  卫生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卫生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七十五条  卫生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卫生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十六条  卫生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七条  卫生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八条  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卫生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卫生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卫生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卫生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七十九条  卫生院弘扬和践行“团结仁爱、务实创新”的崇高精神,以“优质高效、便捷贴心”的理念和“提高生命质量、促进居民健康”的使命,打造有温度的卫生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卫生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卫生院文化软实力。

第八十条  卫生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

第八十一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卫生院品牌。

第八十二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卫生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卫生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

第八十三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卫生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六章   

 

第八十四条  卫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卫生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卫生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党支部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卫生院职工大会听取意见,由卫生院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卫生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六条  卫生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卫生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云和县紧水滩镇中心卫生院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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