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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5000000/2002-00004 主题分类: 行政事务
发布机构: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2-04-22
文号: 云政办发〔2002〕4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云和县  责任编辑: 李卉宇晴  发布时间: 2021-08-24 0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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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切实加强对村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帮助村委会建立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以防止村委会的印章使用和管理不规范而对农村的社会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

二、村委会印章的制发程序

村委会印章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委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到县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并到公安局指定的厂家刻制。村委会印章的规格式样,由公安局按规定掌握。对不按程序刻制村委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委会撒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委会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委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委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委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三、建立村委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到经济发展项目立项审批、向上级部门争取扶持资金、确定本村公益事业项目和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四、加强村委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云和县民政局     云和县公安局

2002年4月1日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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