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139/2014-22708 | 主题分类: | 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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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4-04-30 |
文号: | 云发改价〔201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YHD02-2014-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县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4〕87号)精神,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
二、销售药品执行现行政策。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得突破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执行。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二年价格水平的稳定。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布云和县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县卫生局在2014年6月30日前在云和政府网、云和县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云和县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五、实行统一的医保政策。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按同类公立医院标准报销。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4〕87号)
云和县发改局 云和县卫生局
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