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5350/2021-28524 | 主题分类: | 企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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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1-08-04 |
文号: | 云园管〔2021〕48号 |
园区各科室、各企业:
《浙江云和工业园区职工公寓管理细则》已经园区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云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浙江云和工业园区职工公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工业园区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缓解招工难问题,规范职工公寓管理行为,加快推进园区职工公寓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工公寓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以园区企业在职职工为出租对象,具有优惠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云和工业园区内职工公寓的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工公寓分配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职工公寓的分配和出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工公寓的性质
第六条 园区职工公寓地处城西路与兴昌路交界东北面,共4幢,156套。其中,套房3幢,81套(其中1幢为人才公寓);单身公寓1幢,75套。
第七条 职工公寓用地性质为出让,产权为浙江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开发公司所有。
第八条 职工公寓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九条 职工公寓由园区管委会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在职职工出租。职工公寓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十条 入住职工公寓对象和条件。承租对象在县城及工作所在地皆无住房或所在企业未提供住房,且无不良记录。所在企业已规划建设职工宿舍的,原则上不列入承租对象。
1.县委人才办认定的园区企业人才(包括:云和县高层次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高级技师、我县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技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对象)。
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职工公寓按以下顺序优先保障: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国家级、省级、市级)、高级人才、县级人才。
2.园区规模以上企业、管委会下属国企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初创型、成长型企业的在职职工。
第十一条 出租职工公寓资格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对象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初审合格公示后,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材料由所在企业初审后统一提交,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云和县工业园区职工公寓承租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已婚对象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服务期限自申请租住之日起超1年以上);
3.符合相应人才类别的证明材料(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格证书及聘任文件、人才荣誉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企业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承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在工业园区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承租对象,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承租职工公寓资格条件的申请对象,可以参加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在县公证处监督下进行的职工公寓摇号、选房,领取承租证,并按照规定期限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取得职工公寓承租资格的申请企业,可以根据企业需求,承租多套公寓,但最多不超过5套,且须经过园区管委会的审核。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公寓的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职工公寓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职工公寓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对象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承租对象对所承租的职工公寓用房只有使用权,不得出售、转租、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十六条 职工公寓租期为2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2个月提出继续承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承租。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对象租住职工公寓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职工公寓: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承租职工公寓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职工公寓转租、转借或者调换的;
(五)破坏或擅自改变职工公寓住房结构、用途,影响房屋用安全,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职工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存在违反职工公寓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对象拒不退出职工公寓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将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出租职工公寓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加强对职工公寓租赁期间违法违规使用情况的监督查处:
(一)擅自改变职工公寓用地性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违规出售、转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拒不整改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出租房。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承租职工公寓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回公寓,同时取消5年内申请承租职工公寓资格,并依法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企业申请承租职工公寓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工公寓申请审核、 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职工公寓的物业管理:由浙江云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承租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