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4219/2021-2843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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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1 |
一、背景
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预售资金监管,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有效防止资金被随意挪用,保证开发项目如期完工,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云和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法律法规等依据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强化丽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20〕4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常态化监管协调机制。县住建局、县金融办、人行云和县支行共同组建云和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小组,负责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各项监管及协调工作。
(二)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分为重点预售资金和一般预售资金。重点预售资金为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一般监管资金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其他预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取得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止。
(三)规范预售资金收存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县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使用 POS机收取预售款的,只能使用与监管账户绑定的 POS 机;在销售现场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部门的消费者监督维权电话;必须将购房人所缴纳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每笔预售资金入账要载明具体对应的房号;购房人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四)强化监管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包括合同编号、网签应收金额、网签实收金额等内容的对账清单,监管银行应当核对总额,并对售房款到账总额进行盖章确认;监管银行应根据建筑监理企业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建立资金入账台账,对按揭贷款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监管银行发现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异常,或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付工程款项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进度明显不符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银行应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管、财务人员、销售人员与关联人的反洗钱监测;监管银行应在每月13日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监管项目的上月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
(五)严格监管惩戒措施。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规情形及惩戒措施。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78—5522877